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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证两“官司” 两年三判确权属
发布时间:2011-01-10 16:01: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荣廷 姜琼)   一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一人持有土地使用证,两村民为了争执一间房屋,从2009年开始,先后进行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历经两年之久。日前,该案现经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粟某某同系锦屏县三江镇某某村村民,原告原有三间房屋坐落在现锦屏县某某中学综合楼内,被告之父原有三间房屋和猪圈三间、牛圈一间坐落在现锦屏县某某职业中学校园内。1959年,贵州省林业学校在锦屏建校,征用原某某生产队部分群众的房屋、猪、牛圈及自留地等,原告与被告之父两户均属被征用的农户。1960年贵州省林业学校将征用被告之父的三间两层楼房屋搬迁到现某某村民委办公楼旁边原王某某自留地上,安置原告户和被告之父户同住在该幢房屋内,原告户居住右边一间,被告之父户居住其余二间。1982年,原告另建新房搬出该间房屋,杨某某经原告同意在该间房屋居住至1987年,之后该间房屋一直空闲无人居住。1986年5月22日,被告办理了包括原告居住一间房屋共三间房屋的《城镇私房产权证》。1988年,被告也另建新房搬出原居住的两间房屋。1994年,国土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申报、登记、勘丈和发证工作,并于9月20日为原告和被告之父两户各自住宅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原告的土地证登记的宅基地为一间,用地面积43.5平方米,被告之父的土地证登记的宅基地为两间,用地面积73.6平方米,双方的土地审批表均有锦屏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和某某村委盖章批准,且各自使用土地的草图均有对方家庭成员的签名确认。

    1996年5月21日,被告之兄粟某某为此曾向国土部门提出异议,经镇政府、村委会协调,其异议得不到支持。2009年3月,原告欲将该间房屋地基转让给他人时,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便于同年4月23日向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间房屋权属归其所有。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法院审理认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贵州省林业学校在锦屏建校时征用了原、被告两户的房屋及土地,省林校对两户进行了补偿后,将两户安置于同一幢三间两层楼木房内居住,原告户居住一间,被告之父居住两间。两户从1960年安置在此共同居住至1996年30余年双方没有为房屋权属发生过争议,1994年,锦屏县人民政府为双方办理了各自住宅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均取得了各自居住房屋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房地产不可分离的原则,本案应从尊重历史出发,合理确定原、被告的房屋所有权。现原告要求确认一间房屋归其所有,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双方原居住的该幢房屋是省林校恢复其征用被告的三间房屋给被告居住,原告是向被告借住一间房屋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虽持有《城镇私房产权证》,该证包括了原告居住的一间房屋,但该房产证登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原则的基本精神该院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效情况下,遂依法作出前述之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要求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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