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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雷”起纠纷 房产公司状告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1-01-10 15:46: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昶 秦泽湘)
因所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机构审核,位于湖南湘乡市内的湘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气象部门罚款2.8万元后,不服湘潭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因“雷”而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维持了湘潭市气象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湘乡市湘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湘乡市新建“湘房.世纪城”,其中11号楼为高层建筑。因原告防雷装置设计未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施工,2010年4月26日,湘乡市气象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停止未经防雷行政许可的“湘房•世纪城”第11号楼防雷装置的建设,并于2010年5月11日前予以改正。事后,原告一直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湘乡市气象局于2010年5月18日书面报告被告,请求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被告立案后,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原告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被告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原告的办公场所,由金某代为签收。 2010年7月15日,被告以原告新建的“湘房•世纪城”11号楼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施工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8000元。原告对此不服,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5日,湘潭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湘潭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此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和设计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管。湘潭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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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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