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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之我见
作者:陈磊   发布时间:2011-01-10 13:31:42


    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由于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比较客观,相对容易把握,大部分法官都能准确清楚认定、准确表述案件事实,而对于裁判的说理部分往往忽视了其重要性,使裁判文书出现说理欠缺或说理不充分,从而影响到整篇裁判文书的质量。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一篇裁判文书的灵魂。文书的说理就是要把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并清晰地呈现出来。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说理通常是层次清晰,严密而又透彻、水到渠成的得出了案件的处理结论,自然就能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和支持。

    审判实践中,有不少的裁判文书在说理上存在问题,尤其在基层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及法官重视程度不够等因素,表现更加突出。笔者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说理简单。当事人看完裁判文书,不明白案件为什么这样判,因为文书说理很简单,甚至根本就不说理。二是说理不当。说理不依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或者说理中出现了未查明的事实。三是说理不清。因为案件承办人的水平和能力问题,不能根据事实和法律完成充分的说理。四是说理矛盾。

    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首先,加强说理的针对性,既要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说理。如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要进行较为详细论证,主张是否有道理,是否合法或违背法律精神;是否有证据,或证据是否充分;其次,注重说理的全面性。裁判理由必须完整,不能存在遗漏,尤其要善于运用理论和事实来阐释适用法律的依据;最后,注意用语的规范。法言法语专业性较强,不能为追求通俗而创造概念和法律术语;说理应使用中立、公允的语言,不能厚此薄彼,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既要驳斥其无理的观点,也要支持其有力的主张。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要做到说理充分、准确严密,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体现一个法官的法律功底和办案经验,因此,法官不仅要注意对于法律适用理论和经验的积累,尤其是应当深刻理解司法解释、证据规则、立法意图等。重视对法律逻辑思维的训练,能够思路清晰得分析案件,让案件裁判结果自然而然的得出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二、提倡对裁判文书说理优秀的进行奖励,鼓励法官重视说理。法院应当每年或每季度评选出本院的优秀裁判文书,对于文书说理透彻、准确严密、简洁生动的进行奖励,或将其评为优秀裁判文书,供同事交流学习,促使法官树立多出“精品”的竞争意识。

    三、重视对于证据分析的表述,增强裁判说服力。法官应当注重对证据的论证,在裁判文书中表明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及理由,既要突出重点又兼顾必要的综合,防止因为证据的认定理由不足,而影响到说理的效果。

    四、应当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的撰写能力。可以从书记员时开始,培养司法人员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和能力,能做到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有机地联系起来,引“法”讲“理”,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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