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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的执行看“四查”工作的重要性
作者:付建平   发布时间:2011-01-10 11:42:21


    2010年,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在对2009年年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孟某申请执行某种子公司种子繁育合同纠纷一进行回头望中,通过二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投资单位为被执行人,执结了这起执行标的8万余元案件。

    该案于2008年7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1万余元。执行中,执行法官按照规定对被执行人某种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到该公司实际进行了查看。调查表明,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职工下岗,银行无存款,单位无车辆,只有两间临时建筑的房产。营业办公场所系主管上级在本系统调配,产权在其他单位名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清收小额债权后履行3.2万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执行经过反馈孟某征得其同意后按规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0年,千阳法院在对2009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回头望中,执行法官集体认真分析了本案案情,认为此案被执行人某种子公司作为法人单位,无土地使用权、无房产所有权,其注册资本由何构成,从何而来?执行法官认为应细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寻找突破口。在二次查询中,执行法官仔细查看被执行人从注册开办登记到逐年年检登记、每次变更登记的资料。终于发现被执行人某种子公司是某市农业局下属的全民企业,1990年8月15日注册成立,原始注册资金只有13.2万元。某市种子管理站是其直接主管单位,与被执行人某种子公司曾联合经营,并于1993年用历年联合经营积累的资金征地8.209亩。1998年5月10日,某种子管理站文发,决定将新征土地中的4002平方米作价78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投入被执行人某种子公司。将被该种子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到120万元,并办理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但土地权属登记资料证明,某种子管理站并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被执行人某种子公司名下。存在增加的注册资金未实际到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执行法官据此依法追加某种子管理站为被执行人。该种子管理站提出异议,千阳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异议,某种子管理站未申请复议,法院依法扣划某种子管理站存款将剩余执行标的5.2元执行到位。

    这起案件的执行使我们切实认识到“四查”的重要性。第一,做好四查是执结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案件的关键。企业法人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形态都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车辆、房地产、银行存款是法人资产的主要表现形态。所以完成四查可以基本摸清法人被执行人的家底。如果有财产则依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就可能执结案件。第二,完成四查是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的标准。因为通过四查可以查清法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完成四查就成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履行了依法维护债权人权益职责的标准。过去执行案件结案没有统一标准,许多执行法官为执行案件操尽了心,跑断了腿,但案件没有执结,案卷中没有材料,权利人有意见,认为法官未尽力,到处信访,法官有口难辩。正因为如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无财产案件结案标准,即执行法院必须完成“四查”,即一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二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三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股权,四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统一了法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一方面为执行法官指明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向,同时也规定了执行法官必须完成的执行调查职责。用制度保证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尽到执行职责。

    进行四查应当注意一下问题:

    一是要树立司法为民,维护司法权威意识。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树立通过自己的执行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法律权威的意识。要在这样的意识指导下去完成四查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用心去查,认真去查。不能在思想上有只走程序,让有关部门出具查询结果程序性结案的想法。

    二是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企业法人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工商登记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物权法、金融法律制度。只有掌握这些法律制度,才能知道哪些资料可以作为执行线索,提高在四查中发现执行线索的能力。

    三是四查工作要仔细。执行人员要亲自查阅有关被执行人在四个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从中寻找财产线索或追加义务主体的信息。不能只将将查询通知交给有关单位,等拿查询结果。

    四是除过四查,还要到被执行人单位亲自查看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如设备、库存产品、原材料、到期债权等。要对被执行人资产账务进行查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以将本单位存款转移到个人名下、其他单位名下等手段转移财产对抗执行。

 

    (作者单位: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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