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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欣慰
作者:贾乾文   发布时间:2011-01-10 10:18:07


    冬日的午后,太阳暖暖地照进房间,办公室十分安静。我坐在办公桌旁,将手头的案卷翻了又合,合了又翻,一桩刚处理过的案件又浮上心头……

    两个月前,我接手一桩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说它普通是因为我们经常办理此类案件,已习以为常。说它特殊,是因为案件的主体让我诧异,原告是一名聋哑人,而被告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他们是同村人,居住在大山深处。由于被告杨某远在外地上学,我传唤了他的父亲,杨某的父亲告诉我,双方积怨较深,近几年经常发生摩擦。此次打架,乡村组织和派出所处理过,均调解无果。儿子的事他不好做主,他联系儿子看怎么办。另外,他收秋忙,让我等等。我征求原告方的意见,原告之兄表示山里人最近正在收秋,每家都有四、五十亩玉米,全靠手工掰,等一月后再处理。趁他们收秋,我找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民警告诉我,近年双方互殴不断,此次打架,被告不承认打原告,且无证据,他们调解无果,未作处理。在此次打架后,原告方找人“收拾”过被告,好在未造成什么后果,派出所调查后尚未处理。看来双方确实矛盾较大,积怨较深。我通过被告之父电话联系到了被告杨某,说明了有关情况,杨某表示愿意回来参加诉讼,但坚决反对法院向其学校邮寄传票等法律文书,电话中口气强硬,对我态度极不礼貌,我耐心做了解释,按他说的方法邮寄了法律文书。

    一个月后,我带书记员赴双方所在地调查案情,山高路远,冬日的山色一片苍茫。当我们到达时,原告与亲属及被告之父早早地等候在村委会院里。原告陈某走到我跟前,向我递烟,并比划着被打的情景,我拍拍他的肩,让他慢慢来。随即我安排双方提供证人,法庭进行调查。原告之兄叫来几位村民,经问话得知她们多数是原告的亲属,均证实亲眼看见被告用水担打伤了原告。我让被告方提供证人,被告之父表示没有证人提供,我让他电话联系儿子杨某,看是否有证据提供,他联系后表示没有什么。面对这一边倒的证言,我让村支书带路,去双方发生打架的地点勘察,并准备随机走访村民。山路难行,难为了司机,在车辆几乎侧翻的状况下,我们来到了出事地点。那是崖下一个荒凉的院落,院落东边有一口水井,原、被告就是在井边打水时发生的打架。崖上住着四户人家,稍远些又有四、五户人家。崖上这四户人家,其中三户已向我们做了证言,证实了原告被打的经过,但她们都与原告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属关系,另外一户,长期不在此住,事发时未在家。而稍远些的几户人家亦无人见双方打架。面对现状,我感到无法调查了。走上崖边,一位大爷在晒太阳,我问他是否知道此事,他说他知道,并向我们讲述了他看到的情况,和前面的证言基本一致,而这位大爷也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回到村委会院子,村、组两级组织以他们朴素的方式给我们开了证明,证明双方近年打架七次,无人敢作证,问题没有得到处理。村支书也讲述了此次打架后,原告来找他的经过,原告在比划的时候,给他写了一个“杨”字,他就知道原告被杨家人打了。至此,我基本确信被告打了原告,我征求双方意见,组织乡、村、组干部现场调解,原告之兄作为代理人表示绝不让步,让法庭判决,被告之父表示儿子不在,他不便做主。调解无法进行,我现场送达了开庭传票,交代了开庭事宜。一看时间,已是下午三点了,早上七点多吃的饭,大家早已饥肠咕咕了,我们在乡街道随便吃了点饭就返回了。

    开庭的日子,被告杨某和其父早早的来到了法庭,被告见我进来,主动到我身旁向我道歉,说他当时情绪激动,对我态度不好,我当即表示没事,并安慰了他几句。庭审中,在原告比划后,其兄向我们转达了原告的意思,说明原告在挑水时与被告相遇,因双方素有积怨,被告即用水担殴打原告,致原告右手及左肩峰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原告之兄陈述了双方近年打架七次,经各级组织处理四次,主要集中在被告放假回家期间,现在双方家庭都不安宁,假期成了敏感期。被告做了陈述答辩,认为其在水井院里见到原告时,原告脸上已有伤,是原告用头来撞他,双方撕扯在一起,他并未打原告,后即被父亲劝回家。被告对证人证言表示有异议,对原告的伤表示自己不清楚。显然,被告不愿承认打伤原告,陈述有点不合常理。同时,被告讲述了双方的恩恩怨怨,在他上高一那年的假期,原告与被告家因地界畔发生纠纷,原告跑到他家来找他父亲,因父亲不在,原告即将自己打伤,致轻伤害,他以刑事自诉案件将原告告上法庭,后经法庭处理,原告赔钱了事。此后,双方见面就发生摩擦,近几年他在外上学,假期也不想回家,回来双方就矛盾不断,他心里也苦恼,也担心他不在家,原告欺侮他家人。

    明白了双方的恩怨经过,我感觉此案宜调解不宜强判。我了解到原告虽是聋哑人,但人很能干,会开拖拉机,会骑摩托车,也会写几个简单的汉字,年龄比被告大整整二十岁,平时与其二哥生活,兄弟俩一双光棍,其大哥人精明些,但在外地居住。聋哑人的习惯就是见了人“哇哇”叫,知道的懂其什么意思,不知道的以为他对你有意见。而原、被告往往因此也闹一些误会,使本来就脆弱的关系雪上加霜。加之双方系同组村民,居住较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难免不发生磕磕碰碰,矛盾纠纷也是多样性和复杂的。被告兄弟三人,两个哥哥在外打工,常年不回家,自己现在外地上学,回家时间少,担心更多的是父母平时在家的生产、生活,以及与村民的和睦相处状况。我对双方讲,原告又聋又哑属残疾人,毕竟与常人不一样,应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爱护。但聋哑人有时也会做出一些怪异之事,无端侵犯他人权益,所以负有看管义务的成年家属,应做好对其的教育和管理。被告作为大学生,走出了祖祖辈辈居住的大山,是村里人的骄傲,面对的已是外面更广阔的世界。何必与父老乡亲再发生纠纷摩擦,何况对方还是一个没有文化的残疾人。冤家宜解不宜结,冤怨相报何时了?现在是和谐社会,到处在平安建设,双方应将更多的时间用在生产和学习上,干好各自的事,让自己的生活更好一些,让亲人少操一份心。同时,我又针对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源、思想认识、心态变化、年龄、学识差异、对各自家庭造成的不安全感以及在本村造成的不良影响,结合法律法规、人情世故、乡情亲情,做了一番细致的疏导工作。

    在我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坦诚以待,表示愿意从此和好,再不相犯。被告表示只要原告再不找茬闹事,他绝不与其纠缠,并同意承担本案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代理人其胞兄表示,只要被告能做到相安无事,原告不会主动寻事,并同意本案作出一定让步。为了体现诚意,双方均写了书面保证,互相交换,以示约束。对本案的赔偿,双方商定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其余原告自愿负担。被告答应第二天就将钱拿来,当庭交付原告,并邀请原告及胞兄过年时到他家里来坐坐,一起喝喝酒,让村里人看看他们是真心和好了。看到被告有如此周全的想法,我心潮一热,年轻人能想到这一层,太不容易了,我立即趁热打铁,劝原告过年时去一下,或者在原告家喝酒也行。原告胞兄表示没有问题,过年时他一定成全此事。同时他提出,双方在派出所还有一案尚未处理,最好主动去把那件案子也结了,被告表示同意同意。

    第二天,他们一同来到法庭。原告胞兄说,昨晚他们在同一个旅馆住宿,一起吃了饭,双方都高兴,今天上午又去派出所结束了那件案子。被告当庭给付原告4000元,双方办理了结案手续。起身告辞时,他们一再表示感谢,我说我最大的欣慰就是看到你们冰释前嫌,彻底和好,我很高兴。祝愿你们和睦相处,共同致富奔小康。送出门时,我拍拍被告的肩膀,对他说,在学校好好读书,多学本领,现在就业形势这么难,祝愿你早日走上工作岗位,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被告父子俩会心地笑了。

    一桩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掩卷长思,我在想,一名法官,特别是民事法官,每天面对的是各类矛盾纠纷,每年要办理几十件甚至几百件民事案件,忙忙碌碌,希望的是什么,追求的是什么,如果处理过的案件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岂不是法官最大的欣慰么?

 

    (作者单位: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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