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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宣判特大涉黑案 60名被告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1-07 11:40:36


    2010年12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当地有史以来涉及被告人最多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0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14名被告人案在发后主动投案受到从轻判处。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海民为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不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李海民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亮、李晓龙、王勇、王智、李明文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熊建强、韩迪、饶宇亭、杨艳东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倒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砂场等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该组织的形成、发展和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基础。该组织在李海民的组织、领导、指使、纵容下,大肆有组织的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唐山市丰润区、遵化市等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王东及其妻被告人王素敏因故与相识的王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约定在唐山市西外环高速韩城出口处解决此事后,王东将此事分别电话告知被告人石立生、石勇、纪超,要求石立生纠集人员。各被告人分乘车辆赶往唐山市西外环高速韩城出口处。此时,驾驶桑塔纳轿车已先期赶到的王某等候在该处立交桥东侧。王东等被告人到达约定地点后,王东下车行至王某跟前,王某持事先备好的刀朝王东的上身猛刺,致其倒地。石立生见状,令其他被告人对王某实施殴打。王星、李晓龙、饶宇亭、李明文、杨永、石金同等遂分别持砖块、镐柄等物追、打、砸王某并致其倒地,后饶宇亭骑在王某的身上夺过王手中的刀,朝王的胸部等处猛刺数刀,李明文、杨永等分别持镐柄对王猛击。后杨永与其他被告人打砸王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饶宇亭并将该车开至路旁沟内,后共同逃离现场。王某被刺破升主动脉造成失血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砸桑塔纳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860元。

    2007年4月,被告人李海民、孙福成等人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郭官屯村南河北岸实施非法采砂时,因该村村干部杜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法行为而对杜不满,预谋对杜实施报复。2008年2月18日8时许,孙福成获知杜某到丰润区信访局上访的行踪后,李海民指使被告人李晓龙、李明文、杨艳东、董晓超携带镐柄监视杜某行踪。当日11时30分许,李明文驾车拉载着李晓龙、杨艳东、董晓超尾随杜至该村村南一桥头处,李晓龙、杨艳东、董晓超持镐柄对杜实施殴打致其轻伤,后上列被告人逃离现场。

    郑某与马金龙(另案处理)有债务关系。2009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海民在马金龙的雇佣下,纠集被告人熊建强、韩迪驾车强行将郑某从他人住处拉至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魏庄村一养鱼坑边的小屋内进行人身控制,采用强迫其用手指磨砖、用镰刀割伤郑的右手食指的方式,逼迫其还款未果。翌日9时许,李海民、熊建强、韩迪与马金龙拉载郑某到其弟的钢管厂拉变压器顶帐,遭郑弟拒绝。李海民、熊建强、韩迪便对郑弟进行殴打,将郑宝民拉至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白官屯村村北一小树林内。李海民用钳子夹断郑弟的食指,熊建强、韩迪用鞋底抽打其面部以逼迫其交出变压器抵债。当日11时许,三被告人因得知郑的亲属报警,将郑送至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京丰医院门口后逃离。李海民等从马金龙处取得酬金1000元人民币。经鉴定,郑弟伤情属轻伤,郑某伤情属轻微伤。

    2008年、200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海民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唐山市丰润区土产公司等处购进大量烟花、爆竹后,分别销售给被告人马林及李晓民、唐旭芳等人,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余万元。李海民将其所得均用于本人或其团伙支出。

    200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熊建强、韩迪、王立坤、张金山伙同袁亚东(另案处理)携带砍刀、镐柄等工具驾车至唐山市丰润区丰韩公路寻找抢劫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上列被告人持砍刀、镐柄在丰韩公路西外环高速桥下龙湾子村附近,拦住鲁某驾驶的半挂车,向鲁索要钱财未果,遂将鲁继某打伤。经鉴定,鲁某伤情属轻伤。

    被告人李海民等六十名被告人共实施犯罪54起,其中聚众斗殴犯罪2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任伤、二人轻伤;故意伤害犯罪11起,致二人重伤、十人轻伤;寻衅滋事犯罪13起,致二重伤,六人轻伤,毁损财物价值5万余元;开设赌场犯罪11起;抢劫犯罪1起,致一人轻伤;非法拘禁犯罪1起,致一人轻伤;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非法经营犯罪1起,经营数额20余万元;盗窃犯罪8起,涉案款物价值12万余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1起;行贿犯罪1起;窝藏犯罪3起。

    案发后,石立生、石勇等14名被告人投案自首。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李海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石立生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被告人饶宇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述60名被告人中有14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丁力辛 王晶明)



来源: 河北法院网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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