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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英雄”王海状告金山软件销售商虚假宣传被驳
发布时间:2011-01-06 10:11: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庆) 在AV-C国际评测中病毒检测率本是倒数第一,却在产品宣传中谎称“全球第一”,“打假英雄”王海将此“杀毒软件”销售商北京连邦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软件公司双倍赔偿其购货款及公证费用。日前,海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北京联邦软件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为由驳回了王海的诉讼请求。 王海诉称,2010年5月17日,他花220元在连邦软件公司购买了一套金山毒霸。在使用的过程中,他发现生产该产品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对金山毒霸产品存在以下多处虚假宣传的行为:在其官网和相关媒体上宣传金山毒霸具有国际权威AV-C病毒检测率全球第一、“国际权威AV-C扫描速度世界第一”而他从AV-C国际认证官方网站上查询得知:金山毒霸的病毒检测率仅为81.8%,排名倒数第一;在2010年2月AV-C的测试报告中,金山毒霸的扫描速度仅排在第7名,而金山公司有意隐瞒扫描速度第一仅系2009年某次AV-C测试的结果,应该认定为对消费者的故意隐瞒。此外,金山公司还宣称金山毒霸具有“100%识别率”、“100%可信与病毒文件识别率”、“免疫所有病毒使杀软失效办法”、“对世界各国的防病毒软件进行测试后,诊断率100%、误诊率0%”,金山公司既未对上述宣传和承诺给出任何时间或其它条件的限制,也未显示其数据来源,且与VB100官方网站所公布的检测结果不相符合。系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欺诈行为。连邦软件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经销商,对金山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王海为了证明其主张,就金山公司官网、AV-C国际认证官网和VB100官网的相关内容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北京长安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并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应的公证书。 被告连邦软件公司辩称,公司作为销售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实施行为的主体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存在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王海是从该公司购买了金山毒霸产品,但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渠道从金山公司进的货,对于金山公司的宣传并不知情, 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没有故意。金山杀毒软件是合格的产品,具有法律规定软件应有的功能,即使金山公司宣传有误,王海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该软件给其造成损害。故不同意王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邦软件公司与王海因出售和购买金山毒霸产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海作为消费者应依约支付价款,连邦软件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交付合格的商品,且不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若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中,连邦软件公司并未在金山毒霸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上对该产品作虚假宣传。至于金山公司在其网站上对金山毒霸产品的宣传虽然与AV-C国际认证官方网站和VB100官方网上的内容不符,对产品性能进行了夸大宣传,但该行为并非连邦软件公司所为,金山公司的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或行政管理等其它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王海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连邦软件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故意利用金山公司的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让其陷入对金山毒霸产品的错误判断,从而因误解购买,也未举证证明其因使用金山毒霸软件受到损害。故连邦软件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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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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