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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假冒保健食品 消费者维权获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1-01-05 11:09: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钱笑、王晓艳)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食品安全法》审结一起保健食品“十倍索赔”案件,法院支持了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系某药店(个体工商户)业主。原告陈某先后两次从该药店购买“唤醒牌”和“肾力健”牌两种保健食品,价款总计1272元。后原告陈某向药监局举报该两种保健食品。药监局在对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药店不能当场提供该两种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销售凭证。经药监局查实,该两种保健食品均为假冒保健食品,亦非所标示的生产厂家所生产,故责令药店停止经营该两种保健食品。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退还其货款1272元,并给予以十倍赔偿1.272万元,总计1.3992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张某不能提供其所出售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资质及销售凭证,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无法提供其购买的全部保健食品实物,故对其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陈某赔偿款1.272万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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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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