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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团伙9人强占矿山干股 敲诈35万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1-01-05 10:39: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卢学知 欧彦崔 莫松霖)     一团伙以维护矿山秩序、参与矿山管理为名,采取威胁、要挟方法,强占矿山股东干股,数额达35万余元。1月4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韦伯鹏等7名被告人8年6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环江县川山镇都川村是广西有名的铁都。2005年,该村才凡屯与下欧屯群众合股开采铁矿。2007年5月16日,由被告人韦正塔购得后与才凡屯22名群众合股采矿,称为23股。2008年8、9月间,该矿点因他人抢矿而被迫停工。之后,被告人之一的覃金海到该村与韦某某(23股东之一)谈到此事时,覃金海称可以找一帮人解决此事,但恢复生产后要占50%的股份,韦某某表示同意。尔后覃金海与覃庆刚(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覃华昌、韦光祥、刘利国与韦奋强(另案处理)、韦伯鹏、兰春凡、兰建宇。2009年元月中旬,韦伯鹏等9人来到才凡屯与韦正塔、韦某某及另外几个股东商谈,韦伯鹏等人提出要占50%的干股,23股当中有大多数股东不同意。2009年元月,韦伯鹏一伙9人在该矿点的生产利润中分走人民币4.75万元。

    2009年2月份,韦老板从23股购得该矿点后与才凡屯其他8名群众合股在该矿点采矿,称为9股。在9股采矿期间,被告人韦伯鹏等9人又到矿山,称其等原在23股中占50%的干股,现仍然继续在9股中占有50%的股份。韦老板等9名股东不同意,被告人韦伯鹏等9人中有人就威胁不许9股继续生产。几天后,被告人韦伯鹏等9人中还有人到矿上将9股的发电机组下闸。9股股东为了恢复生产,不得不同意给被告人韦伯鹏等9人占该矿点50%的干股。尔后被告人韦伯鹏等9人在该矿点的生产利润中分红,其中2009年5月20日分得人民币12.6万余元,2009年8月4日分得人民币14.65万元。

    2010年元月中旬,韦某、谭某某等人出资从9股处购买得该矿点,并进行生产。大约十天后,被告人韦伯鹏便带领被告人兰宇航、韦海恒及兰春凡到该矿点。尔后被告人韦伯鹏打电话给韦某得知韦某在金城江某酒店后,便带领被告人兰宇航、韦海恒及兰春凡到金城江某酒店的客房找到韦某、谭某某,以自己在大股处占有股份,要求韦某将采矿所得利润的47.5%分给被告人韦伯鹏,又要求韦某出资购买其所有的47.5%的股份。被告人兰宇航在酒店的客房内吼道“今天必须把事情讲清楚,要不谁都出不了门”,韦某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被告人韦伯鹏的要求。因韦某没有随身携带现金,当晚韦某才将人民币10500元作为已采矿所得利润的47.5%交给被告人韦伯鹏。几天之后,被告人韦伯鹏又带上被告人兰宇航、韦海恒及兰春凡、兰建宇到都川铁矿找韦某索取款项,韦某又付给被告人韦伯鹏人民币20000元作为向被告人韦伯鹏购买其47.5%股份的费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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