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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隐瞒离婚事实购买公用住房被诉
发布时间:2011-01-04 14:47: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保化 刘桂兰)  祁某在办理自己的现有住房房改手续时,发现无法办理,祁某多次与“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协商,要求确认前妻在购房时关于祁某的工龄记录无效未果,故祁某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处“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为其前妻金某填发的《公用住房出售产权界定卡》中关于祁某的工龄记录无效。2010年11月29日,涧西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祁某与前妻金某离婚后,祁某居住本单位的房子,金某居住自己供职公司的房子,后金某在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子时,填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登记审批综合表》时,并未填写已离婚的信息,并把祁某的工龄也算入购房折扣中, “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金某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给其填发了《公用住房出售产权界定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购买本单位公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仅仅根据金某的工作单位报送的资料,就给其填发了《公用住房出售产权界定卡》。没有认真履行审核的法定职责,存在违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确认“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给金某填发的《公用住房出售产权界定卡》中关于祁某的工龄记录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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