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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22亿 两主犯一审获死刑
诈骗团伙中其余12人均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0-12-30 14:11:41
两主犯非法集资诈骗22亿获死刑 光明网讯(通讯员 贾晋璇 解娟 宿雷) 12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焦英霞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维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兰亭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邓立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9年,并处人民币2万至20万罚金。 拉帮结伙、全家上阵集资诈骗万余群众上十亿元 1999年3月16日,焦英霞成立哈尔滨英霞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生产营养保健食品、推广绿色农业科技产品及技术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经营人均为焦英霞。2000年,焦英霞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策划面向社会公众集资。2002年,英霞公司面向社会公众推出了以期权股、入股款为名义的高息吸引投资的方式,开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之后,焦英霞为防止资金链断裂,采用名义上提高利息和高额返奖而实际上逐渐以各种借口拖延返还本息的办法吸引公众投资,陆续推出了原始股、产权股、板块投资等多种吸引投资的方式,以达到占有投资款的目的。 期间,焦英霞于2003年3月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711万元,于同年4月变更为哈尔滨英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其又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增资至人民币8500万元,以显示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吸引群众投资。 2005年12月,焦英霞经美籍华人周华康运作,先在美国成立华纳仙禾国际集团公司,后以华纳仙禾国际集团公司与英霞实业公司进行1:1股权置换,将英霞实业公司变为外商独资企业。自2006年5月至6月间,焦英霞分7次通过福建省泉州市的吴转龙(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将集资款人民币971.9万元转至美国,再以美方投资人身份汇到英霞科技公司账户提现,造成美国投资的假象。 2007年8月,焦英霞又将公司增资至人民币9600万元。同时,为显示英霞集团具备综合实力,其先后注册登记了英霞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绿色仙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兰亭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英霞汇丰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英霞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霞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分公司、英邦融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英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分公司、北京英霞仙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上述9家公司除英霞实业和英霞科技公司外,均无任何经营业务。 焦英霞为证明自己有实际经营,开展了所谓的订单农业,以扶助“三农”、发展绿色食品为借口,扩大社会影响,谎称订单农业中的龙古金米等绿色农产品、仙人掌系列产品、大豆奶等经营项目具有丰厚利润空间,借助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制作虚假账目材料,虚增销售收入,欺骗投资群众。同时,焦英霞在其公司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虚构与澳大利亚亚仙妮瑞公司成立中华汉堡素食店、收购澳大利亚金虎源集团铁矿、蒙古国金矿探矿权等项目,骗取投资群众信任。 2004年6月6日,《生活报》刊登了题目为《暗访“高息”公司》的文章,披露了英霞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焦英霞得知后,派人将报纸买回存放于公司。2006年,焦英霞指使李红娥、杨伶及刘岩松将公司留存的集资票据及买回的报纸全部销毁,随后又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今后集资的收款票据、统计的返息统计单等用过后立即销毁。2009年春节,焦英霞又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留存的股票证、期权股票据、“板块”银行单据销毁。同年3月,焦英霞指使公司财务总监陈维明等人将为在美国OTCBB挂牌准备的虚假账目材料隐匿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74-7号。 杨春孝2004年到英霞公司任总裁,负责对外联系开发、合作等投资项目。其明知洽谈项目均不存在,英霞公司没有投入资金,仍多次利用观看录像、展示合同等方式向投资群众进行虚假宣传,谎称英霞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投资项目具有美好发展前景,诱使群众继续投资。2008年后,英霞公司资金链断裂,杨春孝在负责接待前来要求退款的群众时,仍谎称公司资金全部投资在项目上,并称正在与澳大利亚联合开发铁矿等项目,拒绝发还被害群众投资款。 陈维明于2003年担任英霞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费用支出、销售账目、公司核算、票据审核。其明知英霞公司没有利润,仍按焦英霞的指示,自2006年至2008年间,多次指使会计栾敬梅(另案处理)伪造公司购进和卖出仙人掌鲜片、仙人掌种苗的入库单和收款收据等,制造英霞公司盈利的假象,其后又采取多列支出和股东虚假分红的方式平帐。2009年3月,陈维明受焦英霞指使,将英霞公司部分虚假账目隐匿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74-7号,以逃避侦查。 邓兰亭系焦英霞的丈夫,英霞公司副董事长。明知妻子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且无力返本付息,仍协助并管理英霞公司;以其名义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英霞公司存取集资款项;为部分投资人在英霞公司投资提供便利;以正在运作马来西亚项目,将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建立大豆肽生产基地,建成后年利润可达2亿元等谎言欺骗向英霞公司索款的被害群众。 邓立学系焦英霞之子,英霞公司股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明知焦英霞以期权股、板块投资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且无力返本付息,仍以北京分公司作为英霞公司对外宣传、接待的平台,扩大英霞公司影响。并在焦英霞指使下,将集资款汇入美国,用于回购英霞公司、以外资名义向英霞公司投资、炒作英霞公司在美国OTCBB市场的股票。 2009年3月11日,邓立学指使李红娥将英霞公司非法集资票据交予他人隐匿。 经查,焦英霞、陈维明、邓兰亭共面向社会8264人次进行集资,累计集资人民币22.1亿元,实际集资人民币8.89亿元,实际返本利人民币1.29亿元,实际损失人民币7.59亿元;杨春孝共面向社会8205人次进行集资,累计集资人民币22亿元,实际集资人民币8.87亿元,实际返本利人民币1.29亿元,实际损失人民币7.58亿元;邓立学共参与面向社会8132人次进行集资,累计集资人民币21.97亿元,实际集资人民币8.82亿元,实际返本利人民币1.28亿元,实际损失人民币7.53亿元;郭永、谭开欣共参与面向社会8000余人次进行集资,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超过7亿元。 “不甘示弱”的公司内部人员吸收公众存款上十亿元 谷玉杰、姜学春、赵清冰均系英霞公司销售部门经理,郭华系销售组长。四人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英霞公司具有强大经济实力,介绍期权股、原始股、产权股、板块等投资项目,吸引被害群众进行投资。并按照募集资金数额收取一定数额比例的提成。 2003年5月至2009年2月,谷玉杰共面向社会576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存人民币1.597亿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5840万余元;2003年4月至2009年2月末,姜学春共面向社会124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存人民币3738万余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310万余元;2006年5月至2009年1月末,赵清冰共面向社会79人次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存人民币1625万余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061万余元;2004年8月至2009年2月末,郭华共面向社会46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存人民币1403万余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699万余元。 董顺系英霞公司销售总监、经理,自2005年起面向社会公众宣传英霞公司及董事长焦英霞,并负责讲解英霞公司推出的第一板块、第二板块集资项目,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多的提成。董顺共面向社会3393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存人民币4492万余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937万余元。 李红娥、杨伶均系英霞公司财务人员,明知焦英霞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仍负责为投资人开具票据,统计、返息、保管票据,为公司转款开具票据等财务工作。2006年,李红娥、杨伶及刘岩松在焦英霞授意下,将英霞公司2003年至2006年募集资金留存的票据等财务资料和刊登英霞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文章的报纸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英霞仙人掌基地内全部销毁。2009年初,李红娥在焦英霞的授意下,将公司留存的股票证、期权股票据、“板块”银行单据销毁,并将电脑上统计返息的资料删除。 2009年3月11日 ,在公安机关向李红娥了解情况时,其谎称公司集资的单据丢失,而后将家中留存的大量票据、存根等凭证用碎纸机销毁,并于当晚将其保管的反映资金去向的销售凭证交给邓立学派来的杜江(另案处理)隐匿。在二人任职期间,李红娥共参与面向社会8151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存人民币22亿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7.54亿元;杨伶共参与面向社会8208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存人民币22亿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7.58元。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2006年,在焦英霞授意下,刘岩松及李红娥、杨伶等人将英霞公司2003年至2006年募集资金留存的票据等财务资料运至哈尔滨市平房区英霞公司的仙人掌基地内,当场全部销毁。 经法院审查,英霞公司成立不久,在没有任何正当经营的情况下,便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根据相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实,英霞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自己盈利的产品,亦没有通过正当的渠道销售自己的产品,公司资金始终处于紧张状态。英霞公司在毫无还款保障的情况下,仍虚构公司盈利的事实,不断变换集资方式,大量骗取资金,期间伴有销毁帐目、挥霍资金的行为,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焦英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杨春孝、陈维明、邓兰亭三人系焦英霞之外公司最重要的成员,虽然他们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其在公司中的职位不予认可,但他们实质上行使的是与职位相对应的权力,三人明知公司没有归还能力,仍直接实施虚假宣传、伪造账目等欺骗行为,对骗取集资款均起主要作用,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均系主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陈维明、邓兰亭、邓立学、郭永、谭开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谷玉杰、董顺、姜学春、赵清冰、郭华、李红娥、杨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刘岩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此案中集资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焦英霞、杨春孝、陈维明、邓兰亭均系主犯,邓立学、郭永、谭开欣均系从犯。李红娥、杨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 据此,法院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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