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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出游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申文娟 发布时间:2010-12-29 10:49:21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旅行途中游客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此次旅行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7万余元。
2009年10月,某村委会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组织村民外出旅游,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和游客意外伤亡险。原告任某与丈夫冯某一起参加了该次团体旅游。途中,冯某失踪。一日后原告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得知冯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得知丈夫死讯后,身心受到极大打击,故起诉该村委会、某旅行社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5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组织本村村民旅游,委托某旅行社负责旅行活动的组织事宜,游客在旅行途中下落不明并死亡,旅行社应负主要责任,冯某本人也有一定责任,分别按70%和30%的比例承担。因该旅行社已对游客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亡险,某保险公司对其是否应当免责,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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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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