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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买房50万定金被“没收” 诉请返还遭驳回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10-12-27 15:09:12


    眼看房价走低的风声越来越烈,顾某决意放弃自己一时冲动而支付了50万元定金的房产,事后顾某觉得“亏大了”,于是将上海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并利息。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原告顾某行为构成违约,遂驳回了原告顾某的诉求。

    2010年4月,顾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向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转让价735万元。在中介公司带看房后,顾某于4月11日支付了意向金20万,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20万暂存于中介公司。4月13日,顾某、王先生和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顾某同意将前述意向金20万元作为定金,还应在一日内补足定金至50万元,并约定于2010年4月25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积极协助双方协调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及地点。4月14日,顾某支付了30万元,中介公司出具了定金收条。

    眼看签订买卖合同时间届到,顾某分析房市形式觉得房价将趋于下跌,又因政策调控而贷款不足,顾某便主动表示不再购房。为此,王先生于4月29日向顾某发出函件,其主要内容是,因顾某违反了协议约定之义务,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产且未在协议期限内与王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按照协议视顾某违约,王先生不再返还支付定金50万元。该函件被顾某拒收。5月3日,中介公司也向顾某发出《告知函》,其主要内容是,由于顾某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后已明确表示将不再购买此房产,则顾某行为违反居间协议约定,按照约定顾某应在10日内支付违约金14.7万元。

    顾某诉称,支付定金后于4月25日依中介公司的安排前往,但中介公司将产权人王先生安排在另一房间,故未能与王先生进行充分协商。期间,中介公司始终拒绝提供由王先生签字的协议原件。5月3日,中介公司反而发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4.7万元。顾某多次要求其返还已支付款项,但中介公司予以拒绝。故认为,中介公司未能提供居间中介服务,产权人王先生未接受购买条件,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理应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中介公司辩称,顾某诉请不符合事实。因顾某于4月27日致电明确放弃购买系争房屋,故支付的50万元定金在扣除了中介费后已转付给产权人王先生,现该公司与顾某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综上,要求法院驳回诉请。

    经查明,中介公司已于今年5月将50万元定金中的42.65万元转付给了出售方王先生。

    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顾某和中介公司系居间合同关系,顾某诉请要求返还的钱款50万元系中介公司代为产权人收取的购房定金,该笔定金的收款人系出售方王先生,且中介公司也已将该笔代收款项转付给了出售方王先生,故中介公司与顾某间就该笔定金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顾某诉请要求返还50万元定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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