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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审 弘扬司法民主
——邳州法院多措并举创新人民陪审员工作成效显著 作者:王峰 高超 发布时间:2010-12-24 15:17:32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不断创新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手段,积极拓展陪审功能,使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五年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各类案件4509件,仅2010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468件,参审率达99.53%。其中黄飞、冯岩等多名人民陪审员先后被省高院、徐州中院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
严格选任程序,保证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代表性 选拔优秀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是确保陪审员作用发挥的基础。该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程中,针对文化素质、社会阅历、道德品质和对陪审事业的热爱程度进行考察。2005年,该院联合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工厂、学校、医院、社区等基层单位,广泛了解,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对来自32个单位、24个乡镇推荐与自荐的近80名侯选人名单中,确定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具有较高的群众信任度和广泛代表性。 2005年,该院24名人民陪审员通过邳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命,2008年根据邳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又重新选任35名人民陪审员。在新选任的陪审员中,所涉及的范围有法律、金融、医务、科教、企业、社区帮教等方面,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35名人民陪审员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16人,大专学历18人;机关人员11人,工人、教师、医生、村民自治组织等人员10人,省党代表、省政协委员1人,人大代表10人,政协委员3人。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知识结构和职业结构上都有了较大的转变。 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基础培训是人民陪审员顺利开展陪审工作的基本保证。该院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情况,采取理论学习与实战训练相结合的方法,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学、讲、观、研、带”的培训。“学”:就是学习法律专业理论,该院为每名人民陪审员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全》、《法律实务操作》等法律书籍,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让人民陪审员尽快提高法学理论水平;“讲”:就是法律知识讲座,由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定期为人民陪审员上课,重点围绕庭审中常用法律知识、庭审经验等进行讲解、传授;“观”:就是组织庭审现场观摩,进行“实战训练”,对常见、疑难案例的点评,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技巧和法律的运用,从而弥补了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的“先天不足”。“研”:就是典型案例研究,组织人民陪审员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体“会诊”、“解剖”,找准对策,总结经验;“带”:就是结对帮带、座谈传带,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结成学习对子,经常进行面对面的交流。院领导定期召集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教方法、传经验,加强沟通和交流。同时还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定期向人民陪审员发送新的法律、法规学习资料,并将院报《邳州法苑》发至各人民陪审员参照学习。通过开展一系列培训,加深了人民陪审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收到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充分落实职权,确保人民陪审员真正履行职责 该院在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上,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切实解决“陪而不审”。一是落实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普通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类、维权类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求都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人民陪审员;二是落实陪审员庭前准备。陪审员与审判员一起履行职责,庭前阅卷,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主审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说明适用法律等情况;三是落实合议庭评议权。评议时,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参与发表意见的作用,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的具体处理独立行使表决权;四是落实案件提交权。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意见不一致,在分析研究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时,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五是落实重大活动参与权。今年,在邳州市委组织的“两抓两树”活动中,为保证查摆问题客观、真实,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明查暗访,在最后归纳梳理出的16项不规范行为中,有5项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查出的。另外,还利用工作阶段转换、半年、年终工作总结等时机,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 加强制度保障,促进人民陪审员管理正规有序 为了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该院相继出台了《人民陪审员使用办法》、《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规定》、《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办法》等,为使出台的办法得到有效实施,注重做到“五化”。一是通知规范化。为保证人民陪审员能按时参与庭审,采取书面通知与电话通知相结合,即提前3至5天向人民陪审员书面送达开庭的部门、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让人民陪审员安排好自己工作,防止因临时通知造成“撞车”,误了陪审。同时于开庭前一日再用电话通知人民陪审员,以防因工作忙碌忘了开庭时间;二是检查经常化。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情况,每月20日前各业务庭上报政治处,由政治处会同纪检监察室对人民陪审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登记,对发现的问题现场整改;三是监督群众化。定期征求意见,主要围绕参与庭审是否准时、庭审中言行是否规范、庭下是否守规等八个方面展开,目前已发放征求意见函8次,收集意见建议36条;四是评比滚动化。为每名人民陪审员建立了个人审判业绩档案,采取“一审一评”、“一评一档”、“评中选优”,使评比工作连续不间断,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五是奖励适时化。根据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情况,结合庭审的数量、质量及积极程度,由人民陪审员自荐、各业务部门推荐、院党组研究、确定,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到目前,共有10名人民陪审员、14人次获得了奖励。 拓展陪审功能,全面发挥人民陪审员服务审判作用 该院积极拓宽人民陪审员的功能,构建人民陪审员的协助执行和参与信访、调解机制,使人民陪审员成为破解执行难和化解信访矛盾的“助推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协助执行功能。在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及有抗拒执行苗头的执行案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到场协助执行,有效避免暴力抗法行为发生,促进了案件的积极履行。2009年以来,该院共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75件案件的执行,全部得到有效执结。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自2007年11月立案执行以来,采取多种措施,多次受到被执行人家人、亲属的阻挠,若强制执行,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10年1月26日上午,该院有选择的邀请担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人民陪审员3名,长期从事基层工作的人民陪审员3名,其他陪审员4名参与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先由人民陪审员分头做被执行人的工作,释法辨理,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说服工作,最终顺利拆除了杨某违章占用耕地的建筑。陪审员“陪执”对破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功能。借助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界、了解民情、善于调解、便于沟通的特长,积极邀请其全面参与诉讼调解工作,效果良好。2008年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民商事案件260余件,案件息诉服判率达100%。省优秀人民陪审员黄飞在参与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主审法官几次调解均因双方互不相让没有结果,主审法官示意人民陪审员黄飞同志调解,当原、被告双方看到一名不穿法袍的“法官”和自己讲话时,激动的情绪平静下来。此时,黄飞就像和亲人拉家长一样,讲法理、讲情理,句句说到原、被告的心理,不到15分钟,双方握手言和。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化解信访功能。针对群体性纠纷影响面广、处理稍有不慎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该院积极选用有一定群众基础、有社会影响力的陪审员参与接访,充分发挥其“稳定器”作用,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妥善化解。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涉诉信访案件60多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上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6年,陈楼果园二组村民许宜冬诉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许宜冬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被高院驳回。许宜冬以此为由,多次赴省进京上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0年6月法院邀请二名省优秀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处理,在法庭的同志陪同下,冒着的炙热天气多次前往现场了解案情,他们凭着丰富的工作经验,站在人民陪审员的职责立场,积极作许宜冬思想工作,陈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平息原告方情绪、作通其工作后,又积极作对方的思想工作。在耐心劝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许宜冬从此表示不再上访。最终,这样一件社会影响极大的信访案件成功化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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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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