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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到了,农民工笑了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执行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侧记 作者:张雅芳 苏鹏 发布时间:2010-12-13 13:28:41
12月9日,是个大晴天,冬日温暖的阳光照进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干净、整洁的院落。上午10时45分,农民工高金环推开了群众工作室的大门,领到了被建筑单位拖欠的4.5万元工资。这里,成了她奔波六年讨薪之路的终点站。 自12月1日起,许昌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在在全市联合组织开展了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活动——“春天行动”。在活动中,襄城县法院法院系统开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受理绿色通道,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优先审理,并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等一系列措施。高金环一案的成功执行就是春天行动中涌现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件焦点:建筑面积和施工面积之争 2003年,高金环等人组织本村及附近的村民,在襄城县某大楼施工中从事建筑土建施工。在与用工单位协商劳务费用时,没有签订完整的书面合同,导致在结算劳务费用时,双方在结算方式上产生纠纷。用工单位坚持按照大楼施工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计算,而高金环则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干活的施工面积进行计算。即除建筑面积外还应包括2000平方米的地下基础工程,用工单位还应再支付10余万元的劳务费用。 为此,高金环多次向用人单位追要这笔劳务费用,但连续多年没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高金环等人选择将用工单位诉至法院。诉讼中,为了不使上诉方的农民工利益受损,法院及时组织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实际施工面积进行了测量,认定虽合同书中未对工程基础部分即地下部分施工做出明确约定,但高金环等人完成了上述地下部分的施工,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理应取得劳务报酬,遂最终判令用工单位再支付高金环等人人民币合计16余万元。用工单位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该院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襄城县人民法院干警在两日内通知到用工单位负责人,先期执行到位8.5万元劳务费用,下余部分用工单位负责人向法庭写出书面保证,在45日内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一定要慎重签署用工合同 襄城县王洛法庭庭长陈京伟说,此案给农民工朋友的教训非常深刻。这些年受理的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共性的问题在于农民工朋友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差,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在此,陈京伟提醒农民工外出务工时要注意一下几方面:第一,要选择到有资质的用工单位或者有登记备案的法人单位进行务工;第二,务工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的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同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相互监督对方不要违反用工合同;第三,要在合同上注明救济途径,针对用工方违约要优先选择快捷、无费用的劳动仲裁方式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约定发生纠纷时直接通过法律诉讼。 农民工感言:相信法律,努力工作,好好生活 “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请把我埋葬在春天里……”2010年,由两位农民工组成的演唱组合“旭日阳刚”在网络爆红后,迅速传遍中国。襄城县所在的许昌市是劳务输出大市,有一支非常庞大的进城务工农民队伍。目前,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不少困难,不但就业环境差,生活条件差,进城后无法平等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高金环今年已经55岁了,在城市,该是退休享福的年龄,但她的生活却因6年前的这场劳务纠纷彻底改变了。 高金环家住襄城县十里铺乡仝庄村,最初,她跟人在工地打工,因为能吃苦,又有一定组织能力,开始自立门户带着一帮农民工兄弟在建筑工地揽活。“一个女人家,吃住在工地,领着人没明没夜的干活儿,好不容易积累了在建筑行业的信誉,没想到遇到了这样的用工单位。”她说,这几年来,因为没法给跟着自己干的农民工清算工资,再也没脸组织人进城干活了。每到逢年过节,害怕过去的工友讨债,不敢回家。“6年了,我哭天无泪,心想这日子啥时候是个头啊!”接到法官递过来的工钱,眼泪又开始在她的眼眶中打转转,等查过钱,她揉了揉眼睛,笑着说:“感谢党的政策好,谢谢法官,今天晚上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高金环说,回到家后,就给跟她干活的工友们打电话。“他们都说了,等我把工钱要回来,还跟着我进城干活,我还要挣钱给小儿子成家娶媳妇呢!”高金环说。“那你是不是接活儿时还是靠老乡、朋友介绍,口头协议,不签合同呢?”听到法官的提醒,高金环笑了:“以后再接活,肯定长记性,这合同不但要签,看得不仔细还不中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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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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