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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多份判决 顺驰不动产公司遭法院强执
作者:张璐 刘妍 发布时间:2010-12-06 09:34:26
顺驰不动产拒不履行判决遭强执
12月3日上午9:0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赶赴位于八里庄西里的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不动产公司”)总部及部分经营门店,对拒不履行6起案件生效判决的顺驰不动产公司进行强制执行。为促进执行公开,该院特别邀请两名来自朝阳区人大代表全程跟随执行。
6起案件180余万元 顺驰公司拒不履行 2009年底至2010年初,6名申请执行人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驰房不动产公司。其中涉及4类纠纷,分别为劳动争议、房屋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以及要求返还原物纠纷。 在3起劳动争议纠纷中,3名员工在进入顺驰不动产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顺驰不动产公司亦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后朝阳法院判令顺驰不动产公司给付员工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所欠工资的双倍数额以及相应经济补偿金共计6000余元,给付张某拖欠工资60000余元,给付李某拖欠工资30000余元。 2004年前后,顺驰不动产公司推出了“楼赚楼”活动,买方将其名下房产委托其代为出售,所得房款用于冲抵买方购买其关联公司北京顺驰置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林溪别墅。王先生分别于2004年11月8日和11月29日与顺驰不动产公司签订了代售其名下两套房屋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而顺驰不动产公司的员工将王先生的房屋售出后,未按照约定将房款转付房地产公司,也未将房款转交王先生,故王先生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其代收房款170余万及代办费用61678元。经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顺驰不动产公司返还王先生代售房款170万元。 家住朝阳区北苑家园的王先生于2007年12月15日与顺驰不动产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该公司在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以及承租期间的取暖费、水费、电费等费用共计29936.23元。经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后判决支持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中,申请执行人赵先生的岳父于2006年3月通过顺驰不动产公司的介绍,将其一套房屋向外出租,承租人因表示不需要房屋内家具、电器等物品,顺驰不动产公司遂对该房屋内物品放置在其高家园店暂时保管。然而事后,顺驰不动产公司拒绝向赵先生返还涉案物品或者作价赔偿。经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顺驰公司有返还原告涉案物品的义务,故判决顺驰公司赔偿赵文彬物品损失5000元。 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故6名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09年底和2010年初向朝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京60家连锁店 公司账户不走账疑以私人名义开立账户 朝阳法院执行一庭谢震法官接到该批案件后,与6名申请执行人分别进行了谈话沟通,了解了案件详情,并向顺驰不动产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 经执行法官多次与其沟通联系,顺驰不动产公司仍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后谢震法官对该公司的工商信息、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总部在北京有两个办公地点,分别位于朝阳区八里庄西里和丰台区南三环西路,并于北京开设了60家连锁店。但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中并无可执行财产,该公司名下也无车辆及房屋登记线索。另据相关线索显示,该公司可能以其财务人员姓名开立了若干银行账户。 2010年11月8日,经法官电话沟通,该公司代理人到朝阳法院执行庭谈话。该代理人称,因顺驰公司经济状况等原因,未能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并同意法官提出的3天履行宽限期。2010年11月11日,顺驰公司并未履行承诺,故朝阳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现场 上午9点30分,执行法官与数名法警一同前往位于朝阳区住邦2000大厦中的顺驰公司经营总部依法进行搜查。 在该公司的保险柜中,法官搜查到现金3万余元,以及多张财务取款、存款单据,报销单据。经询问,这些单据与该公司老总熊某以及财务总管的个人账户有关。 财务总管表示,公司的财务账户已经被查封,目前公司的各项财务流动都是通过熊某的这个账户进行的。关于自己名下的那个账户一直由公司使用,自己没有使用过。 根据执行现场情况,法官立即决定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对该公司老总熊某以及财务总管的个人账户进行冻结。经查,账户中分别有余款5万余元和17万余元。 最终,执行法官告知顺驰不动产公司在下周二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责令该公司停止财务上的“公款私存”行为,立即整改。整个执行过程中,该公司老总熊某一直未出现。 多家房地产经纪公司陷“强执门” 法院建议加大监管力度 本案承办法官谢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朝阳法院涉及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类似执行案件还有多起,例如北京鑫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3起执行案件,涉案标的40余万元;北京筑诚嘉信房地产经纪公司涉案标的3000余元、中创地久房地产经纪公司涉案标的将近32万元;七彩阳光房地产经纪公司涉案标的将近19万元等等。 据了解,以上几起涉及房地产经纪公司案件,大多是民事合同纠纷,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谢震法官表示,因房地产中介公司开设门槛较低,目前在北京充斥着各种大小规模不一的中介公司,其资质、能力、信誉等各种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老百姓在生活中因存在购房、售房、租赁等房产相关需求,不可避免地要和掌握大量房产信息的中介公司打交道。法官提示大家在选择房地产中介公司时,一定要选择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提高警惕,尽量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保障中介市场平稳运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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