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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法官巧调解 “违约”变“续约”
作者:于波 钱晖 王毅   发布时间:2010-12-04 17:10:46


    随着最后一辆满载生铁的卡车开进江苏长阳集团,一起涉案标的近一千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长阳集团负责人至今还不敢相信这么大标的额的案件能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就圆满解决了,而且案件的被告徐州博丰钢铁公司还主动和长阳集团继续签订了一份总额10000吨的生铁买卖合同。

  事情还得从几个月之前说起,原告江苏长阳金属公司与被告徐州博丰钢铁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签订了一份钢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博丰公司向长阳公司供应生铁5000吨。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博丰公司仅向长阳公司交付了3200吨。长阳公司在多次催告未果后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丰公司交付剩余价值500多万元的生铁,并承担400多万元的违约金,起诉同时申请对被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泰州中院的承办法官在收到保全申请并依据规定履行相关申批手续后,随即前往徐州对博丰公司的财产实施保全。在采取保全措施两个小时后,博丰公司就与长阳公司联系表示愿意调解,长阳公司随即与承办法官进行了联系,征求法官意见。承办法官表示请长阳公司立即派人当晚赶到到徐州参与调解。现场调解中,博丰公司表示确实没有完全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是不是主观恶意,而是由于当地市政府在推行节能减排工作,供电公司对其采取了限电措施从而导致生产跟不上,加上还有其它很多客户需要供货,因而没有及时将合同约定生铁全量供应给长阳公司。博丰公司作为当地十强私营企业,信誉一向很好,其法定代表人也是省人大代表。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博丰公司的意见后觉得,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方当事人主观上不是有意违反商业诚信,恶意欺诈,而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及时履行合同。本案如果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使双方达成和解,不但可以化解双方的矛盾,而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共同合作可以形成双赢。

  经过做工作,长阳公司表示如果博丰及时交付剩余生铁,长阳公司可以适当减少对违约金的主张。博丰公司则表示可以全力组织货源,尽快交付给长阳公司。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不断缩短双方的差距,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由博丰公司五天之内给付长阳公司2000吨生铁的调解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阿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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