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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江宋祥等24人团伙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作者:田鹏飞   发布时间:2010-12-03 16:06:13


    12月1日上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宋祥等24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六项罪名,对被告人宋祥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六项罪名,对被告人廖小龙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舒晓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与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予以并罚,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9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各被告人用于违法犯罪的资金、财产予以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宋祥以建筑工程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廖小龙、舒晓华、陈文、黄义鹏、文峰、苏小锋、秦轲、王威、徐长江、刘杨、黄绍兴、谢代国、邬光斌、李勇、李学文、徐泽彪、侯文江,发展成为具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壮大,并形成了“混社会就应该懂规矩,要尊重老大,听哥的安排,按照老大的意思办事,不能出卖兄弟伙;如有违背者,则将遭到老大的责备或殴打”的不成文规矩。被告人宋祥、廖小龙为更好控制手下成员,笼络人心,对部分组织成员实行统一食宿,为成员提供“放水”资金。通过承建工程安排组织成员到工地上负责看管材料和管理,并将部分工程盈利用于手下成员的日常开支,或将部分工程交予组织成员承建。通过开设茶馆、酒吧,纠集手下成员照顾生意和帮忙经营。在手下成员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时,积极提供资金用于“跑关系”、民事赔偿等,并为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

  2000年以来,该组织在被告人宋祥、廖小龙的组织、策划下,长期有组织地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或其他手段在黔江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被害人委曲求全、不敢报警。在黔江区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受到宋祥、廖小龙等人的威胁,惧于其强势地位而不敢参加竞标或改投其他标段。该组织存续期间共计实施15次犯罪行为,11次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宋祥、廖小龙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层次和规模,非法聚敛钱财,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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