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下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莫中杰等20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莫中杰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分别判处龙从云、陈克、刘勇等3名骨干成员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六年、十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十万元、十万元;判处其余16名参与者三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7月期间,被告人莫中杰先后笼络被告人龙从云、刘勇、陈克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莫中杰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龙从云、刘勇、陈克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和应等1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且相对稳定,成员之间层级清楚;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围堵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等违法犯罪方式聚敛巨额钱财,并用于组织活动及解决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开销;以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永川城区、红炉等镇先后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和强迫他人供煤、围堵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莫中杰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