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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不完整 公安局被诉公开门牌信息
作者:裴铭光   发布时间:2010-10-20 10:53:35


    为让公安分局公开门牌信息、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田某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田某于2010年1月6日向某公安分局申请公开某街道7号“申请安装门楼牌审批表相关内容”和“受理派出所批准依据相关文件号”。同月15日,公安分局向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田某认为告知内容不完整,公安分局未尽告知职责,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5月14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公安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田某起诉到一审法院诉称,公安机关提供的《申请安装门、楼牌审批表》的设定项目可见,公安分局只公开了表中的申请单位、门楼牌类型、申请理由及派出所调查核实情况等部分信息,对其余事项未尽公开义务;依据市公安局网上公示的“门牌楼牌设置或变更”办理程序,办理该申请事项需要交验八项材料,涉及多个行政许可材料,对于所依据的相关单位及文号,被告未尽公开义务。据此,要求撤销公安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公安分局辩称,分局已按相关档案材料公开了申请安装门、楼牌审批表的全部内容。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受理派出所批准依据相关文件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同时,涉案门牌审批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属市政府制作并早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信息。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开批准依据文件号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向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分局已依据其所保存的《申请安装门牌、楼牌审批表》这一档案材料,如实地以纸质文本形式在法定期限内向田某公开了其中的相关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现田某以其最近从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查询的相关公安机关当前“门牌楼牌设置或变更办理程序”及前述审批表中的未填写内容来否定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以证明被告未尽公开全部信息义务,其实质是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门牌审批行为不服,不属于本次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且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亦未提交被告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依据的档案材料系不真实的证据,故原告如对前述门牌审批行为有异议,可通过选择其他正当法律途径解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田某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田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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