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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村”成蛋糕商标 汾酒厂状告商评委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10-05-24 16:55:37


    上海一家食品厂申请在蛋糕、饼干等商品上注册“杏花村”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注册,而商评委因此被山西一家酒厂诉至法院。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食品厂注册的“杏花村”商标文字和该公司享有的“杏花村”酒驰名商标文字完全一致,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评委不应予以注册。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早在1957年,“杏花村”商标已经由原告申请在酒类产品上获准注册,1981年改变图案后重新获准注册,并作为原告的主商标一直沿用至今。1997年,原告又将“杏花村”文字加以注册,同年“杏花村”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0年4月19日,上海杏花村食品厂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注册商标为图形和文字组合,主体突出“杏花村”三个字,指定使用与第30类“饼干、蛋糕、甜食、薄烤饼、面包、馅饼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原告注册的驰名商标从文字发音字义完全相同,极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误认或混淆,损害原告的利益。

    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作出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原告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原告不服又向被告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第3078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山西汾酒厂认为,复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商评委则认为,原告的第3287405号“杏花村”商标的申请日期实际为2002年8月27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之日,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原告的“杏花村”虽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饼干、蛋糕等商品与原告在第33类注册的白酒等商品在主要原料、生产工艺、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加之,“杏花村”并非原告独创的,其显著性因不是独创的而相对减弱。因此,被异议商标在饼干、蛋糕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截至发稿,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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