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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被注销 期货公司告证监会败诉
作者:郭京霞 常鸣   发布时间:2009-12-21 16:38:18


    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被中国证监会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该公司不服,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期望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期望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期货公司之一。2008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以该公司自有资金不足、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为由,注销了该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原告期望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一再强调,确实曾因资金困难暂停经营, 但是资金是可以筹集和补充的。至于其后来一直没有继续经营,主要是因为被告下属江苏监管局于2005年6月29日出具了一份公函,该公函向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三家期货交易所明确提出无限期停止给原告开新仓,停止原告在三家交易所一切活动,冻结原告公司在三个交易所的经营资金帐户等要求。这份公函发出后,三家期货交易所依据公函停止了给原告开设新仓,冻结了原告在三家交易所帐户,造成了原告无法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原告认为,公司无法经营均是因为江苏监管局冻结原告帐户造成的,由于江苏监管局无限期冻结,导致原告即使筹集了资金也无法运行,因此原告公司停业理由是正当的。

    证监会表示,期望公司因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最低结算准备金的要求,2005年7月、8月分别被各期货交易所停止交易,无法持续经营,公司停业。2005年10月26日,该公司在《新华日报》上发布公告称“暂停期货经纪业务”,对客户进行保证金退付。直到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后,该公司仍持续停业,且连续停业3个月以上,证监会认为,期望公司停业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等不能避免、不能抗拒、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无正当理由停业。遂根据期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监管告知书》注销原告许可证,程序是合法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被告还指出,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原告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经营,而且股东放弃经营努力不再投资。针对此情形,江苏监管局依据监管要求向三家交易所通报了原告有关资金状况。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请求交易所限制开新仓。。江苏监管局依照职权通知交易所停止开新仓是其职责所在,是交易所按照会员管理规则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院认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本案中,期望公司因不符合交易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金额为200万元,以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自有资金足额缴纳”的要求,于2005年7月、8月相继被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停开新仓。此后,期望公司一直没有向其在交易所的帐户中补充注入过任何资金,没有向交易所提出过复业申请。因此,期望公司关于其停业具有正当理由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国证监会在审查了江苏监管局上报的材料并履行了相关调查手续的基础上,针对期望公司出现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条件的事实状态作出了监管措施,向期望公司发出被诉告知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期望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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