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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语中冠之“最佳”被处罚 杂志状告工商局
作者:龙非 常鸣   发布时间:2009-11-27 08:34:17


    《汽车知识》杂志在宣传页上为华晨汽车使用了“最佳”这一用语,被海淀工商分局以发布违法广告为由予以处罚。汽车杂志社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7年1月至4月期间,汽车知识杂志社分别在其发行的《汽车知识》杂志上发布“一路有我 华晨汽车”等内容的宣传材料,该材料中含有“荣膺2006年度最佳民族汽车品牌”等用语。由于《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008年7月2日,海淀工商分局以汽车知识杂志社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汽车知识杂志社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罚款360 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由于海淀工商分局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有委托汽车知识杂志社介绍相关商品并承担费用的事实,故不能认定汽车知识杂志社上述宣传行为为《广告法》所指的广告,海淀工商分局认定汽车知识杂志社发布违法广告并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无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海淀工商分局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脱离广告执法实际,有违《广告法》立法目的。以是否经委托、是否收取广告发布费用来认定是否属于广告,与广告本质特征不符,如此认定广告行为会引发不良企业规避《广告法》,亦不利于广告监管机关对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最终损害的是广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汽车杂志社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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