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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两兄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重刑
作者:王晓峰 发布时间:2009-05-11 11:13:16
5月11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尹洪德、尹洪坤为首的涉黑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尹洪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八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被告人尹洪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四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尹洪坤、尹洪德系同胞兄弟,二人均系劳改释放人员。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尹洪德、尹洪坤通过招募司机、雇佣员工、扶持经商、提供庇护等手段,分别纠集、网罗社会闲散及“两劳”释放人员,相互依恃,相互勾结,共同或分别实施不法行为。被告人尹洪德、尹洪坤及其所属成员主要以“忠德”寄卖行、“新村”洗浴中心、砂场等地为活动聚集地,以随叫随到为约束,以开工资、奖赏、宴请等方式分配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以被告人尹洪德、尹洪坤为核心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为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在被告人尹洪德、尹洪坤的主持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非法经营,欺行霸市,获取了巨额利润。尹洪德一伙还依仗其黑恶势力为他人“强迁”、“摆事”、“要账”,提供非法保护,大肆实施伤害、在公共场所滋事、斗殴、毁坏财物等行为,欺压残害群众,扰乱社会秩序。2003年4月,被告人尹洪德因普兰店市某洗浴中心的店名与其姓名谐音,而影响其“形象”与“身份”,便心怀不满,遂指使他人到该洗浴中心,对店主进行威胁,限令更改店名,并指使他人到该洗浴中心肆意进行打、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洪德、尹洪坤纠集多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的砂石采掘业、典当拍卖业等社会、经济领域内,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业已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尹洪德、尹洪坤共同或分别指挥、策划、实施了该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该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处于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地位,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公诉机关指控该两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成立。其他涉案的17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收益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收缴、没收。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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