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辽源市对刘文义等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的8名被告人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经审理,裁定维持辽源中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文义犯数罪总和刑期三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此案2008年12月12日辽源中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文义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副院长王松、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等五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了解,2008年,吉林全省法院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882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9.1%;依法审理了上海社保系列犯罪案、徐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田忠贪污受贿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因民间纠纷、家庭矛盾等引发的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裁量,适用管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7948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