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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就餐被烫伤 肯德基赔偿2000元
作者:唐卫京 于春燕   发布时间:2008-10-23 09:34:37


    消费者刘小姐在就餐时,被餐厅服务员烫伤,为此,刘小姐将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3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肯德基餐厅赔偿刘小姐误工费人民币1300元及护理费人民币700元。

    2007年7月14日,刘小姐和她的朋友在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就餐时,因服务员在擦桌子过程中未拿稳热饮而将其全部撒在刘小姐右腿上。后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大腿热烧伤3%II°,医嘱全休3天。事发后,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先后3次陪同刘小姐就诊,并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和交通费。

    2008年6月25日,刘小姐向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双方未能在精神损失费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刘小姐将肯德基餐厅至法院,要求餐厅赔偿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800余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刘小姐在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用餐期间,因该餐厅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刘小姐的人身损害,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并就刘小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刘小姐就医期间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已由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负担,现其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理由正当,但鉴于其所从事工作的工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且其又无法提供最近3年工资收入状况或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情况,故法院将参照实际误工天数酌情判定上述两项损失。刘小姐受伤后,虽在精神及身体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但未给其造成严重后果,且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在事发后积极陪同刘小姐治疗,负担了相关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过错已有所认识,故刘小姐要求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肯德基餐厅赔偿刘小姐误工费人民币1300元及护理费人民币700元,驳回了刘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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