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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机功能存在虚假宣传 消费者双倍索赔获支持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10-07 10:00:31


    袁女士花41000元为自己病重的母亲购买一台呼吸机,后发现功能并不像产品宣传页上说的那样。袁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便将呼吸机的经销单位北京某商贸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双倍赔偿袁女士货款82000元。

    袁女士诉称:其母亲患阻塞性肺炎,到医院进行了气管切开手术。因伴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医生建议使用小型双水平无创呼吸机。袁女士通过网络了解到北京某商贸公司处经销“BiPAPSynchrony S/T双水平呼吸机”。2007年10月11日,袁女士亲自到该公司处咨询呼吸机的性能,公司的宣传页及法定代表人介绍,该机型具备“AVAPS平均容量保证压力支持功能”,更适应危重病人使用。因此,袁女士花了41000元在商贸公司购买了此台呼吸机。但是,母亲在实际使用时,袁女士发现该呼吸机的实际性能与商贸公司宣传的不符,并不具备“AVAPS平均容量保证压力支持功能”。袁女士发现机器的缺陷后,多次找商贸公司联系,要求退货。商贸公司开始同意,但拖延一段时间后又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货。

    袁女士认为,商贸公司以虚假广告宣传的方式对她构成欺诈,依据《消法》“双倍返还”原则,起诉商贸公司要求其退还41000元货款,并赔偿41000元的损失及1010元的公证费。

    被告商贸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第一,被告以及被告公司员工从来没有向任何客户介绍美国伟康BiPAP  Synchrony呼吸机有AVAPS平均容量保证压力支持功能。第二,美国伟康BiPAP  Synchrony呼吸机没有质量问题。第三,美国伟康BiPAP  Synchrony呼吸机并不是被告推荐给原告的,而是医生建议她购买这款机器的。第四,美国伟康BiPAP  Synchrony呼吸机产品彩页是客户交完机器款临走时被告让销售部经理拿给她的,仅仅作为一个参考。第五,被告公司的退货是有期限和条件的,必须拿着被告公司客户购机、试机制度为证。被告公司并没有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站在人道的角度上,被告公司同意原告退回机器,但被告公司只能退还原告20500元人民币。

    2008年3月8日,袁女士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根据商贸公司提供的彩页宣传单上注明的网址进行在线防伪认证,验证结果:“对不起,没有您要查询的编码。请您在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我们的产品。”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商贸公司出售给原告的机器与该机器宣传彩页介绍的功能不符,且被告不能证明出售给袁女士的机器系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1000元,增加赔偿41000元及赔偿其他损失101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商贸公司退还袁女士货款41000元,增加赔偿货款一倍41000元,赔偿袁女士公证费1010元;袁女士退还从商贸公司购买的呼吸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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