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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车辆事故信息 购车者获双倍赔偿
作者:沙月亮 唐盈盈   发布时间:2008-09-10 16:10:45


    杨先生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丰田锐志,在办理保险时,发现该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杨先生认为销售公司隐瞒车辆事故信息,将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撤销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2008年4月,杨先生在中联市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2006年的二手丰田锐志,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司为城市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司)。该公司收取了全部车款后将车交给杨先生并为协助其办理了过户。之后,杨先生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办理汽车保险,却获知该车曾于2008年1月27日在本市怀柔发生过重大车损事故当时产生赔款约4万元。

    杨先生认为,合同中约定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份,而城市公司故意隐瞒了车辆发生过严重事故这一足以让自己作出是否购买决定的重大信息,对其构成欺诈,导致其以接近新车的价格购买了该车,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其与城市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城市公司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其购车款一倍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审理中,城市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名了该车辆的车主是陈先生,应当由陈先生直接承担责任;城市公司与陈先生是委托关系,陈先生未告知城市公司该车发生事故的情况,因此城市公司并非故意隐瞒该情况,也未采用其他欺骗方法夸大该车辆的使用情况;杨先生验车时对车辆状况也表示了认可,即使该车发生过事故,也已经修理恢复了原有的使用性能,因此城市公司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的杨先生属于此种情况,理由如下:第一,杨先生与城市公司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载明车辆状况为一般,但实际该车曾发生事故,保险赔款约4万元,与合同所称车辆状况严重不符;第二,城市公司作为专门的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具有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对其所出售车辆的状况理应明知,其以车主未告知其车辆的车损情况为由主张对此不知情,法院不予采信;第三,杨先生作为普通购车人,在车辆专业知识方面与城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而车辆的重大车损情况作为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城市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杨先生,城市公司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构成欺诈。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城市公司主张其与陈先生系代理关系,其行为应由陈先生直接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杨先生对此代理关系并不明知,杨先生与城市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城市公司与陈先生的责任分担应当另行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判令杨先生将车返还给城市公司,城市公司支付杨先生40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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