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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 老板"翻脸"莫名成"黑户"
作者:韩玉玲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08-09-04 14:58:35


    刘某为老板服务了一年有余,一次送货发生了交通事故,老板便翻脸不认人,以未签订合同为名,否认刘某是经营部的员工以逃避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刘某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

    计某于2005年5月10日注册成立了一个经营部,经营范围及方式是啤酒分装及零售、各类定型食品的零售。2006年3月18日,员工刘某驾驶机动三轮车送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老板计某却不承认刘某的员工身份。同年6月1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同年7月,仲裁委裁决刘某与经营部在2006年3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计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计某主张刘某不是其员工,自2005年5月10日开办以来,既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雇佣刘某从事业务员和送货员工作,2006年3月18日下午,其没有向刘某提供机动车,也没有指派刘某送货。刘某只是为戴某工作,而戴某是挂靠在其名下的,请求确认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则辩称,自己是经营部的员工,事发时其以经营部的名义送货,与经营部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刘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经营部其实是计某与戴某共同经营管理的。戴某承认刘某是其员工,当时去送散装啤酒也是戴某派他去送的。戴某是代表经营部行使职务,刘某为经营部工作,并接受经营部的指挥和管理,且经营部每月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从公路养路费缴讫证上计某的签字可以看出,刘某送货时使用的车辆虽是戴某所有,实际上是为经营部所用。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部是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用工指标,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根据送货单和收据,上面均盖有经营部的印章,送货单应为经营部提供,且送货单存根与送货卡上的记载相符,刘某向客户送货的行为应属经营部的行为。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看出,刘某提供的劳动也是经营部业务的组成部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与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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