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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婚戒商家爽约 预付万元系价款或定金成焦点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8-26 10:06:44


    为赶婚期看中一对半成品婚戒的准新娘施小姐,向静安区某著名百货公司购买定做该结婚对戒,然商家未及时按约交货。施小姐以商家给自己造成巨大精神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2176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商家返还施小姐货款10880元,并赔偿4352元。

    2008年1月18日,施小姐为结婚在被告百货公司定制戒指一对,约定三十个工作日后领取,并约定“定做货品,按标价8折多退少补”。同日,施小姐向商家支付了10880元,商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事后商家却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结婚对戒。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施小姐起诉到法院。

    施小姐称,其所支付的10880元系定金,待戒指制作完成后,定金抵作所支付的款项一部分。因商家未能按期交付戒指的义务,致使在结婚时无任何戒指佩戴,给自己在精神上造成巨大损害。施小姐提供定金单两份,证明双方有定作合同关系,定金为10880元,具体价款没有约定,约定在今后多退少补。商家的致歉函证明,商家认可有过错造成违约,所购买戒指系用于结婚等证据。

    法庭上,该百货公司承认因工作失误给施小姐造成不便道歉。但认为施小姐支付的10880元是购买戒指的价款,而不是定金。表示愿意返还施小姐全部付款,考虑到准新娘受到的实际伤害,愿意在最高价款的40%范围内作出赔偿。强调若根据“多退少补”的约定,如10880元为定金,就不存在“多退”的情况,这也不符合商业惯例。

    法院认为,施小姐在该百货公司经营场所定制戒指一对,对于交付日期等交易事项作了约定,在支付了10880元后,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存在。施小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拿到结婚戒指,该百货公司的拖延构成了违约。施小姐诉称所支付的价款为定金,要求作双倍返还。但对商品的价款,施小姐又称待领取戒指后“多退少补”。而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施小姐不可能在仅支付定金,而不知道价款的情况下购买商品,若施小姐所称10880元为定金,则不存在“多退”的情况,这也与双方“多退少补”的约定相违背。

    最终,法院认定该款为价款,鉴于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则应将涉诉的戒指价款10880元予以返还。考虑百货公司自愿在最高价款的40%范围内,给予赔偿的意思表示,法院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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