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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贪官妻打理老公千万贿款 "理出"新鲜洗钱案
发布时间:2008-07-29 13:42:02


    7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因涉嫌受贿2226万余元在这里受审,同时受审的还有晏大彬之妻付尚芳。不过,两人涉嫌的罪名不同:晏大彬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付尚芳则被控涉嫌洗钱罪。

  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首次将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来,以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被指控的洗钱罪一直罕见于司法实践。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的存在?在晏大彬受贿案中,其妻付尚芳又为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此案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又有着怎样的意义?为此,本报(检察日报)记者采访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相关人士。

  1 丈夫受贿,妻子被控洗钱

  位于三峡重庆库区的巫山县,是国家级扶贫县。就在这个年财政收入仅1亿余元的贫困县,该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竟涉嫌受贿2226万余元。7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晏大彬之妻付尚芳同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8年初,被告人晏大彬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巫山县交通建设和具体管理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的职务便利,在巫山县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周某、廖某等人或其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先后63次收受17人贿赂款2226万元。

  据《成都商报》报道,晏大彬在庭审现场承认,在其非法敛取的钱财中,有2165万元都利用到重庆开会出差的机会,交给了在重庆照顾女儿读书的妻子付尚芳保管,自己仅留下了数十万元。

  在法庭审理此案时,检察机关对付尚芳作出如下指控:被告人晏大彬先后将其受贿所得赃款中的2165万余元交给其妻被告人付尚芳。付尚芳明知该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其本人和亲戚朋友的名义,将其中的745万余元在重庆市区的鲁能星城等住宅小区购置了7处房产;将其中的113万余元存入以其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资金账户;以本人和亲友的名义,将其中的85万元用于投资得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施罗德蓝筹股票基金、泰康人寿千里马两全保险等理财产品。

  据了解,晏大彬夫妇二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2 上游为贿赂犯罪的洗钱罪公诉,罕见于司法实践

  晏大彬受贿案中,其妻付尚芳被指控的是洗钱罪,其上游犯罪是晏大彬的贿赂犯罪。

  以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来指控洗钱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少见。在记者的调查采访中,金融界、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相关人士都表达了这样类似的观点。

  由于晏大彬受贿案影响巨大,7月16日庭审当天,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被安排前往旁听案件审理,能容纳400余人的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大厅座无虚席。据《成都商报》报道,从北京专程赶来旁听此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一位王姓官员,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反洗钱处的一名官员共同表示,以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被指控的洗钱罪此前还没有听说过,付尚芳洗钱案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

  资料显示,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首次写入我国《刑法》的时间是2006年。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大类86个罪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屈学武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以贿赂罪作为上游罪来指控行为人涉嫌构成洗钱罪者,付尚芳一案是我所知晓的第一例。”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李斌也告诉记者:“以洗钱罪提起诉讼,其上游犯罪是贿赂犯罪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

  3 罕见的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在两年多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正如几位采访对象所言,以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罪一直鲜有耳闻。这一现象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呢?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下,贪官污吏可以没有洗钱的必要。”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刘朝阳给出的第一个解释语出惊人。“为什么很多贪官喜欢把贪污受贿所得藏在家里,藏在办公室里?这是因为现金交易在我国不受限制,不受监控。受贿所得的钱,可以用现金消费的方式花出去,买回自己想要的东西。贪官没有必要千辛万苦地去洗钱。”刘朝阳分析说。

  “洗钱离不开交易。如果要对贪污贿赂所得进行洗钱,就会发生相关交易。这种情况下,撇开监管几近于零的现金交易不说,我国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转账交易的监管措施也不尽完善。”刘朝阳进一步补充说。

  我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检测信息中心报送相关报告。金融机构若违反监管规定,央行可建议对其董事级高管作免职处理,并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不难看出,对金融机构落实大额交易报送制度的监管不是刚性的。事实上,金融机构为留住大客户而不愿报送报告的情况并不少见。同时,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用假身份证开户的账户不是没有,这同样给转账交易的监控带来一定影响。此外,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转账交易如何监管呢?”至此,刘朝阳给出了他的第二个解释:同样受制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洗钱行为发现难。

  而在屈学武看来,以贿赂犯罪作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罪之所以比较少见,这和多数中国家庭奉行的共同理财方式不无关联。“很多家庭都是丈夫和妻子一起管家,夫妻二人一起处理家庭财产。也就是说,多数情况都是贿赂由丈夫收取,‘洗钱’行为则由夫妻二人进行。夫妻二人共同把丈夫贿赂所得投到股市、购买房产或以其他方式‘洗钱’,这在刑法理论上本可划归为‘共犯’行为。但因为丈夫受贿在先,受贿人对自己的黑金进行‘清洗’,应属刑法理论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加之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洗钱罪的主体不包括实施了上游犯罪的‘本犯’,而只能是没有实施上游犯罪而明知其财产来源和性质并加以掩饰、隐瞒的‘他犯’。因而,在丈夫构成受贿罪的场合,夫妻二人难以成立‘共同洗钱罪’。因为,通常情况下,共犯的场合,不能给一个人定此罪、给另一人定彼罪。综合这些因素,夫妻共同理财的场合,单独给妻子定洗钱罪在法理上说不通,除非修改现行《刑法》的洗钱罪规定。例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的洗钱罪规定,就属于‘他犯+本犯派’。如此,上游罪的行为人除构成其上游罪(如受贿罪)外,自己也触犯了‘洗钱罪’罪名。这样对参与‘洗钱’的配偶才能名正言顺地按‘共同洗钱罪’的罪名提起诉讼。”

  正因如此,采访中,屈学武教授直言“付尚芳一案是难得的典型”:“夫妻双方一个在巫山,一个在重庆,不住在一起。丈夫晏大彬又明确地表示将钱交给妻子付尚芳保管并处理,而不是二人共同保管、处理受贿所得财产。这样的案例比较典型。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付尚芳提起诉讼没有问题。”

  4 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丈夫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妻子同时被起诉的案例并不少见。不过,记者注意到,在这些案例中,涉案妻子中的多数是以受贿共犯被起诉的。如2008年3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涉嫌受贿1670万元案开庭审理,他的妻子鲁小丹作为受贿共犯同庭受审。回到晏大彬一案,其妻付尚芳却是以洗钱罪被起诉,颇显新鲜。

  对于罪名的变化,李斌向记者给出了她自己的见解:“共犯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有共同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共同的客体。若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上述成立条件,就不能以共犯论处。司法实践中,家属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一般较难认定。”

  在对此文进行采写准备时,记者注意到,部分网友对付尚芳没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被诉提出了疑问,因为“付尚芳将大笔资金购买了房产、存入了银行”。对此,李斌作出了解释:“洗钱是一种特殊的转移、窝藏赃款的行为方式。按照《刑法》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适用洗钱罪所判的刑罚也要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检察机关选择洗钱罪提起诉讼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做法。”

  对于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付尚芳提起公诉,屈学武教授认为:“这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洗钱罪是一种国际犯罪。各缔约国对国际公约设定的规则都有切实履行的义务,哪怕某缔约国不认为窝赃、销赃构成犯罪,该国也会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对洗钱罪的规定,协助我方追缉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冻结其资产甚至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我国把贪污贿赂犯罪增设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将大大有利于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追回外逃贪官携带出境的资产并将其引渡回国受审。”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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