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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出国游食物中毒 新人扫兴而归向旅社索赔偿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8-06-06 09:09:23


    本是精心挑选了行程路线的蜜月旅游,却在返回前晚食物中毒,一场蜜月之旅,却成了终身的遗憾,6月5日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称,自己在2008年2月参加了被告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公司组织的泰国——芭提雅、普吉8日游(08年2月6日——08年2月12日)。在08年2月12日,原告及其他团友共8人参加了由被告推荐的某海鲜餐厅就餐,费用为每人300元,原告听取其建议前往该餐厅就餐。但当原告就餐后在13日上午8时返回时,从普吉到达曼谷途中原告开始胃疼并开始严重腹泻,在曼谷飞往北京途中,一路上剧烈腹痛,持续不断的呕吐和腹泻一直延续了5个小时。勉强坚持到北京机场,“泰航”工作人员安排首都机场地勤人员用轮椅将原告和其他同样病症的同团另外2人送到首都机场医务室,后经诊断为“急性肠炎”,医生认为有食物中毒可能。原告与丈夫的此次旅行是新婚蜜月旅行,却因食物中毒扫兴而归。现原告认为,该餐馆是被告推荐并在其授权人员的带领下才去就餐的,因此被告应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19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退还原告的全部旅游费用7350元。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称,原告参加旅行团,但并未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到餐馆就餐是临时改变安排,并不是旅行社行程安排的。原告在用餐后第二天早上有不适反映,也不能说是这次用餐造成的,对于原告的遭遇,被告已经向其致歉,也得到其他游客的谅解,现在原告诉请,被告不能同意。作为随团的导游马小姐在庭上表示,这次用餐是原告等8位游客与地接导游商量的,由于团内还有部分游客不去,自己是陪这些游客按原计划用餐的,因此,原告等人用餐时的具体情况,自己并不知情。

    由于原、被告争议较大,双方并未达成调解,此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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