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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4个月宝马油漆脱落 车主诉求减款未获支持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8-05-26 15:10:13


    由于刚买了4个月的宝马车大面积脱漆,王先生将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德宝公司)、德国宝马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免费修缮并减款30万。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驳回了车主关于减款30万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诉称,2006年1月13日,其在燕德宝公司处购买了德国产黑色宝马730Li型轿车一辆,价格为94万元。燕德宝公司在交付该车的同时,向其交付的随车单据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号码为350)、货物进口证明书一份(号码为9023303)、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一份。尽管燕德宝公司出具的发票上注明该车产地为德国,但并未向原告出具该车原产地证明、生产厂家证明、生产日期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从燕德宝公司交付的单据上得知,该车发货人为在香港注册的燕京德国汽车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宝马公司,发货港为香港,而非德国港口。2006年5月,原告发现该车右后门开始出现局部油漆脱落,后油漆脱落的面积越来越大,裂痕也越来越明显。原告强烈要求燕德宝公司查明该车车漆脱落的原因,并要求在德国慕尼黑宝马生产基地由宝马公司修理该车,但至今燕德宝公司及宝马公司一直未能向原告解释车辆油漆脱落的原因,也没有答应由宝马公司修理该车。故诉至法院要求:1、责令燕德宝公司及宝马公司交付我所购德国产宝马730Li型轿车的原产地证明、生产厂家证明、生产日期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责令燕德宝公司及宝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减少车辆款30万元。3、要求燕德宝公司对涉案车辆右后门油漆脱落免费进行维修。诉讼费由燕德宝公司及宝马公司承担。

  燕德宝公司辩称,其向王先生交付的进口汽车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其已经依约履行了汽车产地证明的义务。对于涉案车辆油漆脱落是在数次事故后发生,且存在非授权维修厂修复的事实,因此不能排除非授权维修厂的维修责任。对于王先生要求被告对涉案车辆进行修理的问题,被告认为这不存在争议,因为被告一直都主动要求给其修理,是王先生提出了很多的无理要求,致使车辆没有及时维修。综上,被告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宝马公司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就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构成王先生购买商品以外的任何财产及人身损害,本案是一个纯粹的买卖合同,而不是侵权纠纷,而王先生要求宝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宝马公司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8日,王先生(需方)与燕德宝公司(供方)签订进口汽车购销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的宝马车型号为730Li,产地为德国,金额为94万人民币;供方向需方交付的汽车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供方向需方交付汽车时,应向需方同时提供销售发 票、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保修卡或手册、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备胎;需方验收接车时,除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检查、确认外,还应当依照本条前项的约定认真查验票证、如有缺失,应拒绝接车;需方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汽车后,保修期内,应当到生产商指定的维修厂(站)做首次保养和进行属于生产商质量责任的维修,否则,视为需方放弃要求生产商及供方保修的权利,供方不再承担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需方使用、保管或保养本合同项下汽车不当造成的损坏,不属于供方保修责任。

    2006年1月13日,燕德宝公司交付王先生黑色宝马730Li型轿车一辆,随车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货物进口证明书一份(号码为9023303)、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一份。2006年5月,王先生发现所购车辆右后门开始出现局部油漆脱落,后油漆脱落的面积越来越大。2006年9月11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王先生与燕德宝公司就车辆维修及赔偿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燕德宝公司为宝马公司在中国的授权销售商,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燕宝金港分公司)为宝马公司在中国指定的维修厂家。

  庭审中,关于车辆原产地问题燕德宝公司提交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涉案车辆发动机仓内生产厂名称等的中文标识以及涉案车辆自德国海运至香港的《海运单》、自香港海运至天津港的《海运单》等材料。王先生对上述材料无异议,但表示进口检验是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

   诉讼过程中,王先生曾经先后二次提出鉴定申请,第一次要求对诉争车辆油漆后补时间及所用油漆的种类进行鉴定,第二次要求对诉争车辆右后车门油漆脱落原因进行鉴定。但均因无法提供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而未能进行。

  法院认为,根据燕德宝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已能证明其已依约向王先生提供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辆,至于王先生称涉案车辆油漆脱落问题,现未有相关鉴定部门可以鉴定涉案车辆瑕疵产生的原因,故王先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德宝公司提供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车辆,另,根据燕德宝公司提交给王先生的新车保修手册中注明,新车油漆保修期限为3年,现燕德宝公司亦同意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五项约定免费给王先生维修车辆,燕德宝公司亦未违反合同中关于保修期内维修的约定,因此,王先生要求燕德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由于王先生与宝马公司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王先生要求宝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要求燕德宝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因燕德宝公司同意王先生此项诉讼请求,故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免费对原告王先生购买的宝马730Li型车辆油漆脱落部分进行修缮;并驳回原告王先生其他诉讼情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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