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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未注中奖概率 销售商与生产商成被告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5-22 16:03:28
原告赵某在美廉美超市购买饮料时,发现其购买的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芬达”饮料,其包装上注明“丰富奖品,即饮即赢”。赵某打开一瓶后没有获奖,认为这种没有明示中奖概率和奖金金额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为此,原告将第一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德胜门超市和第二被告北京可口可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此案即将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赵某称,原告于2008年4月16日在美廉美德胜门超市看到有种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芬达”饮料,其包装上标明“丰富奖品,即饮即赢”,内容是打开瓶盖,里面有各种奖项的标志,可以提示中奖与否。 原告购买了三瓶产品,但是打开一瓶后发现并没有中奖。后来原告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文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但是原告并没有从产品包装上发现有中奖概率的提示,在商场饮料柜台附近也没看见相关产品宣传海报。该《规定》第七条还规定,“违反第六条规定,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诈性有奖销售。” 原告认为,有奖销售应该标明各类奖项的中奖率,以便于消费者选择。但是可口可乐公司却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的中奖概率,属于欺骗消费者。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该退一赔一。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对原告所购买商品退款6.87元,要求第二被告对原告购买商品增加一倍赔偿6.87元,要求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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