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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过期诉请退一赔一 缺乏依据“赔一”未获支持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5-17 10:34:38


    发现购买的口香糖系过期产品,顾客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并赔礼道歉。由于商店的行为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5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张先生货款667.80元、赔偿损失200元,张先生返还购买的42瓶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等一审判决。

    2008年3月19日晚,张先生在长发公司开设的新镇路店购买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42瓶及其他货品,其中口香糖每瓶单价为15.90元,总计货款667.80元。在口香糖的外包装上标明为70粒加大装,生产日期2007年5月24日,保质期9个月。发现口香糖已经过期,张先生于当晚进行交涉,被接待人员指责为恶意购买,拒绝进行赔偿。张先生认为,长发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退一赔一,即判令退还货款667.80元赔偿667.80元,同时判令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500元并赔礼道歉。

    长发公司辩称所涉42瓶口香糖,可能不是在长发公司所购。即使在长发公司购买,也仅能作退货处理。张先生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等诉请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购物发票、口香糖实物等证据,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义务。长发公司称该批口香糖可能不是在长发公司所购,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长发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但是,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一”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存在欺诈。本案中,口香糖的外包装明确表明该批口香糖已过保质期,长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也未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因此长发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张先生要求增加赔偿一倍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出售的口香糖为过期产品,长发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张先生要求退还货款或解决此事,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并至法院进行诉讼,产生物质上的损失,长发公司对于损失的发生确有一定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进行赔偿。另外,本案为合同纠纷,张先生要求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且已酌定长发公司赔偿损失,故对张先生此诉请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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