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女士诉中青旅要求退还旅游费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中青旅退还王女士余款2100元。
原告王女士准备参加“埃及10日豪华邮轮游”活动,却在临行前10天犯了腰伤,根本无法起身,王女士每天盼望着自己赶快好起来,能够参加旅行,却天不随人愿,王女士苦撑到临行前2天时,未见好转的病情让王女士彻底丧失了信心,躺在病床上,王女士无奈中只好放弃了这次“出境游”的机会。她联系到自己签约的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自己无法参团的情况,旅行未成,给王女士留下了深深的遗憾,考虑到价格不菲11900元的旅游费用,王女士认为自己并未参团,旅行社应将未发生的大部分款项退还给自己,但中青旅答复王女士只能退还1200元。这让本来就心存遗憾的王女士无法接受,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中青旅退还8160元。
法院认为,原告于旅行前身患疾病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情形非原告所能预料及避免,故不属于原告恶意违约。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其主要义务即为游客安排行程,并在行程开始前为游客代办相关手续、预定交通工具并安排食宿等。原告向被告交纳的旅游费中,包含被告为原告预交的上述费用。因此,在被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旅游合同,其理应自行承担已发生的损失。被告在庭审中已提交了埃及航空公司及埃及维恩斯之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信函。被告于行程开始前预定机票及支付境外地接社费用的做法符合旅游行业惯例,原告于出行前两天才提出退团,相关行业不予退费或只退还部分费用的做法亦属合理,故法院判定对已经预定支出的费用不予退还,在经过核算后,判决最终被告退还王女士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