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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 保安法院维权获支持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4-25 11:08:54
郭先生在担任小区保安期间,实行每天工作12小时,做四天休二天的工作制度,存在加班事实。4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郭先生加班工资5968.7元,并加付上述金额25%的补偿金1492.18元,仲裁费由万泰公司负担的一审判决。
郭先生诉称,其在万泰公司担任门卫,实行做四休二、每天工作12小时的工作制度,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万泰公司支付加班工资9210元及25%的补偿金2302元并要求万泰公司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仲裁费300元,由万泰公司负担。 万泰公司辩称,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且也为郭先生缴纳了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共计59个月的综合保险,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郭先生是安徽省定远县来沪人员,2000年10月8日进入万泰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实际工作至2007年6月15日。经查明,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中旬,保安实行做每班12小时做四休二的工作制度。 2007年6月16日,万泰公司通知郭先生调动工作岗位,郭先生不同意产生争议。之后,又为琐事,双方不和。6月20日,郭先生本应上晚班,但因其本人另有事情,故提出要求换岗,因小区经理未同意,郭先生即声称不干了。小区经理要求郭先生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但未果。查明,万泰公司已为郭先生缴纳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庭审中,万泰公司提供了郭先生的工资单、工资支付汇总表、出勤记录、浮动工资计算表以及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清单等。工资单表明,郭先生于2005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以及加班、餐贴、夜班工资等组成。工资支付汇总表表明,郭先生于2005年10月16日至2007年5月期间,共上班375个班次,法定节假加班12个班次,表明了加班具体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郭先生要求支付其2005年10月16日至2007年6月1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之请求,因郭先生在上述期间实行做四休二、每班工作12小时的工作制度,故其在此期间确实存在加班事实。但万泰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故对郭先生上述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同时,对于郭先生要求加付其加班工资金额25%的补偿金之请求,因有依据,亦予支持。仲裁费应由公司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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