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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职工3年后状告单位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撤诉
作者:李祖旺   发布时间:2008-04-22 09:01:34


    三年前,单位以旷工为由将职工公告除名,三年后被除名职工以送达程序不合法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除名决定送达违法无效,不料在第二次庭审中,单位将邮寄送达“通知”的证据提交到法庭。无奈之下,被除名职工于4月22日向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撤诉。

    2008年4月7日,该院经审理查明:张权是宜昌某公司职工,购买公司集资房屋一套。张权从2002年3月起即内部承包到期后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2005年2月3日,公司因与张权联系不上,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张权到公司报到、上班,邮局因在张权的房屋处没有找到人而将邮寄通知的特快专递退回公司。因为重组公司未能找到“特快专递”的依据,2005年3月2日,公司在报纸上公告限张权在同年4月26日前到公司报到,逾期后张权没有到公司报到。  

    2005年4月28日,公司经过工会同意将张权除名,并在报纸上公告。2008年2月3日,张权申请劳动仲裁,当天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权不服仲裁于2008年3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被告2005年对原告作出的除名决定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至今;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0年全年工资14400元、2001年至今的待岗工资24300元(截止2008年3月);3、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5年4月至今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特快专递”邮寄“通知”的关键证据,此证据又对定案有直接影响,该院决定休庭。

    2008年4月15日,该院再次开庭,公司将“特快专递”给张权邮寄“通知”的证据原件提交到法庭,经质证,该证据得到了当庭认证,法庭当庭认定公司除名决定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对此,张权不予理解。之后,承办法官5次给张权解释有关“除名”的法律规定,并做了大量工作,使张权逐步认识到公司对其除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08年4月22日,张权向该院申请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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