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内摔倒受伤,诉至法庭索赔损失。因超市方无法证明受伤是顾客自身原因造成,也无法证明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4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作出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潘女士医药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合计12.8万余元,扣除长发公司垫付的2万余元,还应赔偿10.062913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6年6月16日上午,潘女士到长发公司开设的超市内购物,在入门处摔倒,经诊断确认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结论为因跌倒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评定为9级伤残。潘女士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均由长发公司垫付。潘女士认为,超市作为从事购物消费的场所,理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但长发公司未能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人身伤害。为此,诉请长发公司赔偿损失13万余元。长发公司认为,事发当日超市入口处地面并不湿滑,是潘女士自己的原因摔倒,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长发公司认为潘女士在超市入口处的受伤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不予采信。由于潘女士的受伤是在超市入口处,作为购物场所,长发公司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长发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于潘女士索赔的要求,应予支持。当然,潘女士在在行走时理应注意地面情况,而却未能加以防范,因此对本次受伤,亦应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