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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包装箱上自标"中国名牌" 消费者诉求赔偿
作者:闫洪烨 芦铸   发布时间:2008-04-10 09:38:40


    因认为购买的电视不是中国名牌产品,存在明显欺诈性,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王女士将销售商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电器)和厂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今年3月14日,其在大中电器远洋山水店购买了47英寸长虹液晶电视LT47600一台,生产日期为2008年2月20日,价格为8999元。原告在购买时,导购介绍长虹液晶电视是中国名牌。因该款电视正特价销售,比原价便宜1000元,原告遂购买。买回后,原告上网查询发现此款长虹电视不是中国名牌产品(其中国名牌标志早已过期),但其包装箱上仍标有“中国名牌”标志。原告认为该商品有欺诈嫌疑。

    王女士及其代理人王海打假网站的经理王华林认为,做为销售商的大中电器和厂家四川长虹的行为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将两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大中电器退货款8999元并加倍赔偿原告8999元,四川长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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