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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抵用券须支付最低消费 消费者状告商家违法被驳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3-31 08:57:23
林女士持上海美泉宫沐浴管理有限公司发放的浴资抵用券在洗完澡后结账,却被告知须支付最低消费。林女士无奈之下进行最低消费,但认为美泉宫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起诉要求返还最低消费额,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8年2月14日下午,林女士持美泉宫公司发放的浴资抵用券洗澡。结账时,浴场说“持券消费需支付最低消费款28元。”因未带钱款,林女士打电话请来丈夫并向消协投诉,在反映未果的情况下,又拨打电话报了警。派出所接报后赶至现场,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之后,林女士丈夫花了30元购买了3听饮料,结账完毕后离开浴场。林女士认为,美泉宫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要求判令返还钱款28元,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美泉宫公司辩称,因抵用券上明确写明使用该券设最低消费28元,既然林女士选择使用该折扣券,就应当按折扣券上的内容进行消费,且林女士支付28元后可以享受到48元的沐浴及28元的其他消费,故该抵用券对消费者有益的,故不同意诉讼请求。经查明,美泉宫公司自2004年11月起开始大量印刷并发放该类浴资抵用券。抵用券正面印有“浴资抵用券48元 此券设最低消费28元”。反面印有“1、本券只通用于浴资 2、其它项目本浴券不能抵用”等内容。 法院认为,根据“浴资抵用券”上文意的通常理解,应当是持券消费最少应付28元,即使用该券可免浴资的前提,应当是支付最低消费款28元。何况最低消费比正常的浴资便宜,其实质是给予消费者的一种优惠措施。林女士作为消费者对是否使用该券进行消费,完全有自主选择权。既然要求用该券进行结帐,就应视为其也同意美泉宫提出的消费价格及条件,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即成立。林女士主张美泉宫公司设最低消费,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之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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