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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面乳夸大药用效果 消费者诉求商家双倍赔偿
作者:王杨 贾凤兰   发布时间:2008-03-21 09:44:41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消费者要求某商场双倍赔偿其货款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3月,其在被告处购买了“某牌净白洁面乳一支”,价款为人民币9元。从商品包装上可得知该产品具有“减淡皮肤色素、淡化色斑、防止色素沉着”等功效。但原告事后在卫生部网站上查找得知“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特种化妆品批准文号后方可销售。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烫发、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而在李某购买的产品上没有标注特殊用途产品证号,在卫生部网站上也查找不到该商品生产证号,所以可以证实该商品声称能“减淡色素、淡化色斑”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原告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被告商场双倍赔偿其货款共计18元。

    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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