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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参加散客游途中受伤 索赔证据不足被驳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3-20 10:51:51
颐养天年60开外的李女士与老伴,报名参加由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旅行社)组织的“新桂林双卧七日游”旅游,谁知在搭乘火车时,李女士因年老力衰从上铺下来时,摔倒在车厢内受伤,为追究旅行社赔偿责任李女士起诉法院。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李女士的诸多赔偿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2007年3月24日,李女士及老伴与大通旅行社签订去桂林旅游合同约定:“出发时间:2007年4月8日;结束时间:2007年4月14日;交通:往返火车硬卧、当地空调车、船;导游服务:地陪。”4月8日下午,李女士与老伴持旅行社提供的火车票,乘坐火车赴桂林,火车运行中,李女士不慎摔倒受伤。次日,李女士抵达桂林后即被送入桂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胸部外伤、右肺挫伤、右第8-9后肋骨折、右侧血胸。 2007年4月20日,李女士出院时,当地医院在出院医嘱中建议回上海后继续住院治疗。李女士在桂林住院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519.55元,在住院期间,李女士儿子于同月10日飞赴桂林,入住酒店照顾母亲,共花费住宿费人民币2068元。4月22日,李女士与老伴、儿子乘坐火车返沪。次日,李女士又入住上海医院继续住院治疗,5月15日李女士出院,又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1729.59元。 因李女士为旅游途中摔伤与大通旅行社交涉不成,于2008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起诉称,其与老伴搭乘旅行社提供的1379次列车离沪前往桂林。当晚17时许,63岁的李女士从火车卧铺的上铺下来时,因年纪大腿脚不便,整个身子悬空摔倒在车厢内,当时就感到胸口疼痛加剧。第二天,列车抵达桂林即被送至当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外伤性多处肋骨骨折,并伴有大量胸腔积液,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抢救。4月10日,儿子闻讯后专程从上海飞抵桂林探视陪护。之后,从桂林医院出院后再回上海继续住院治疗。 李女士认为,大通旅行社在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中,没有按照长途旅行团的惯例配备领队途中照顾,同时也忽视给老年人发放上铺卧铺票存在不安全因素,客观上导致自己在旅途中摔落埋下了隐患。且自己是按旅行社提供和指定的运输工具上,以正常的方式下铺时摔落。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由旅行社赔偿医疗费、往返火车费用、滞留桂林就餐费及儿子在桂林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法庭上,大通旅行社辩称,除对李女士致伤原因不认可外,涉及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认为李女士参加的是散客游团队,按照惯例不提供全陪和领队,这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的,火车票的分配是定票站出具的,不属旅行社可控制,且在订合同时李女士未提出过要下铺卧铺票。 审理中法院查实,2008年1月25日,保险公司依据与旅行社签署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向李女士支付了理赔金人民币1257.20元。 法院认为,尽管李女士未提供摔伤的事实,但按她伤情若在上火车之前就受伤,是无法进行旅游的,遂认定李女士受伤是在赴桂林的火车上。法院以为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等,并未强制要求旅行社在组织诸如赴桂林旅行的交通工具上派驻导游,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导游服务为地陪,故在乘坐赴桂林的火车上则没有导游相陪;同时李女士受伤后,也得到及时救助,未造成治疗延误。其次,涉及火车铺位,双方并未涉及一定要为满60岁老人安排下铺,若李女士身体不适应上铺,应在签署合同时向旅行社提出。再次,按照李女士自述致伤是其从上铺悬空摔倒,那么摔伤应属意外事件。作为意外事件,却要求旅行社事先预见并做好防范,显然超过合理范围。遂法院认定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最终判决李女士败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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