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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买助力车却买来摩托车 法官调解双方息纷争
作者:王宏坚 发布时间:2008-03-19 14:24:08
3月17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助力车引发的消费者状告销售商赔偿的民事案件,这是该院受理审结的首起助力车消费者状告销售商赔偿的民事案件。
2007年10月24日,原告罗上泉在被告梧州市劲宇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豪爵铃木HJLM48C助力车,原告于2007年11月5日以其于10月25日上路时,被交警部门拦截,告知此车不是助力车,不按摩托车上牌是不能上路行驶的。遂起诉销售商。 原告认为,国家规定助力车的标准为: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是不大于40公斤,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且具有脚踏装置,而被告出售的助力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最高时速35公里/小时,重量87公斤,汽缸工作容积48毫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不合格产品,实为摩托车,原告本意是想买一辆无需上牌、缴纳养路费和考取驾驶证就能上路的助力车,但被告把一辆摩托车以助力车出售,隐瞒事实,误导、欺骗消费者购买,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价款1760元一倍的赔款3520元。 被告则认为,早在原告购买助力车之前,交警部门已要求全市所有助力车都要登记、上牌、发证,且被告提供代客户办理登记上牌服务,原告来购车时,被告的工作人员一直都告知原告所购买的车辆需到交警部门登记上牌,同时还告知其需要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该车,且说明书中已记载了该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已明确起到了告知原告的义务,可见被告在销售车辆时并没有隐瞒、欺诈的行为。被告销售的车辆有合格证,是合格的车辆,不存在销售伪劣的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发扬互让互谅精神,最终达成了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600元,后原告不再追究被告赔偿责任的协议,从而平息了该纷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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