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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送错货顾客验收确认 17个月后诉"退一赔一"被驳
作者:郑闻 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03-18 16:26:09


    一起因经销商送错净水器型号,顾客要求退赔的买卖纠纷案,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先生要求某科技公司“退一赔一”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公司退还张先生净水机差价5000余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2006年3月,张先生在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套进口品牌饮水设备,型号是ERR的软净水一体机,价格为10,500元。同年4月,某科技公司上门进行了安装,张先生在货到及安装调试完毕时均予以验收确认。但到了2007年10月,张先生发现一年前买的某科技公司的品牌饮水机,是不带净水功能的,而且型号为ECR的软水机。张先生即与某科技公司进行交涉,但双方各执己见未能协商一致。为此,张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科技公司故意将价格悬殊的低价商品替换合同约定商品,其经营行为存有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为其更换原定的一台型号为ERR的软净水一体机,并赔偿同样型号的软净水一体机一台。

    某科技公司认为,张先生对现有饮水机的使用是满意的,饮水机的质量也很好,而且张先生使用了一年多,已经超过了保修期,所以认为张先生的要求没有道理。但愿意将机器的差价2,000元退还给张先生。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送货时送货单上注明的商品型号为ECR,该公司表示确实将型号为ECR的商品错当为ERR的商品,而张先生也未仔细核对型号,便在客户栏里签字确认,并由某科技公司安装完毕、投入使用,也签字确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某科技公司在供货时将产品型号送错显有过错,但张先生在收到货物以及进行安装时未尽验收义务显也有过错,故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构成欺诈的情形。因此,张先生主张某科技公司存有欺诈,而要求“退一赔一”的依据不足;鉴于张先生现使用的商品实际已经正常使用17个月多,也超出了该产品1年内全面保修期限的约定,如进行更换则会使某科技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

    依据公平原则,某科技公司则应补回张先生饮水机机器的差价并补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张先生要求某科技公司“退一赔一”的请求因事实依据不足,法院驳回张先生要求更换原型号以及赔偿同型号饮水机各一台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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