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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吉祥号改小套餐遭拒 机主状告电信服务公司
作者:王希玉 王学芬 发布时间:2008-03-18 15:33:26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某电信服务公司的手机用户徐某某在申请该套餐服务时遭到拒绝,遂以该电信服务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件因更改服务项目而产生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12月16日,聊城市市民徐某某在某电信服务公司购得一手机号153****5555,第二天到该公司申请办理品牌互转手续,要求将现品牌转为吉祥“58套餐”时,被告以“此号码为吉祥号,公司有规定,只可以改大包月,不可以改小包月”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改套”义务。 该案是较为典型的垄断行业因其对某行业的垄断而与客户发生的纠纷案件。电信服务行业是从事电信服务的专门行业,无论是联通公司或者移动公司均是依据对信息网络的独占而垄断市场。电信服务行业推出的一系列所谓的“套餐”,其实也是因其独占信息网络而变换服务方式的垄断服务行为。 该案中,原告徐某某购买了被告所经营的电信号码,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电信服务关系,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是原告按时交纳服务费,被告为原告提供电信网络的服务法律关系。作为原告使用和更换被告提供的各种电信套餐,是原告享受电信服务的自由行为。然而,被告依据其垄断地位,限制原告的选择和更换服务套餐,“只可以改大包月,不可以改小包月”的说法有悖民法的平等原则,是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行为,其行为显然破坏了法律保护的范畴,是不应该得到支持和保护的。 该院在送达给被告有关起诉状副本后,对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并向被告提出了合理化的司法建议。该电信服务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法性,表示愿与原告积极协商处理好此事。 最终,该案以原、被告庭外和解而结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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