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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与实物不一 经销商"玩"失踪消费者维权受阻
作者:郑颖   发布时间:2008-03-18 09:22:25


    消费者王女士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买后发现商家提供的货物与自己实际付款购买的货物不一致,随即王女士去找了经销商,却发现经销商已不见了。日前,王女士将该经销商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7年10月26日,原告经朋友翟先生陪同从家乡山西大同到海淀区中关村一带购买笔记本电脑。当日找到一家位于中关村鼎好市场中的笔记本电脑销售公司,王女士向该销售公司工作人员陈述想购买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经过与销售公司人员一番讨价还价,双方谈定一款索尼牌电脑,价款为13000元,当场王女士支付给销售公司13000元货款。但在工作人员给王女士调试电脑的过程中却说索尼牌不好,并劝说王女士购买华硕牌的,在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极力劝说下,王女士同意买华硕牌,随即双方谈定王女士所购电脑更换为华硕牌F8H75Sa-SS型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3500元。王女士付款后,销售公司向王女士出具了收款收据,之后,工作人员说因店里没货,需要到别处去取,在王女士等了两个小时以后,工作人员才匆匆拿来一台套着提包的电脑,拉开提包让王女士看了一下就拉上了拉链,王女士仅从电脑正面确认是华硕牌,且出于对销售公司的信任,未多想王女士就接过电脑后连夜赶回了家乡大同。

    回家后,王女士才发现所购电脑并不是华硕牌F8H75Sa-SS型,而是华硕牌A8H233SR-SL型笔记本电脑,两者配置相差很远,A8H233SR-SL型配置比F8H75Sa-SS型低很多,价格连后者一半都不到。2007年11月7日,王女士再次找到销售公司,要求销售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款并加付一倍的赔偿金,但销售公司态度恶劣,既不退款也不支付赔偿金,故此王女士将向其出具收据的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销售公司返还货款13500元,并支付一倍赔偿金13500元,连同王女士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共计3.5万余元。

    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再次找到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其公司并非向王女士销售笔记本电脑的公司,且未向王女士出具发票。同时法院多次通过电话及特快专递等形式向该销售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应诉手续,但该公司均未签收。后法院工作人员到位于鼎好电子市场的被告店铺内送达法律文件,但被鼎好市场部工作人员告知该销售公司已经在鼎好市场注销,已不在鼎好市场内经营。至此已无法查找到本案被告。

    随后王女士的代理律师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撤回了起诉。并透露王女士会以消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为依据,将鼎好电子市场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官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子类产品时应注意及时对商品进行审查,通过商品的序列号等标识,以确定销售商提供的商品是否为自己购置的商品,如产品配置或产品型号与所购商品不一致,需及时向商家主张权利。另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需注意商家开具发票上的名称与商家张贴在店铺内的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及时要求商家更改,以便日后主张权利时被告主体不会出现问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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