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七旬老太就餐摔倒 餐厅被判赔偿部分损失
作者:杨晋东 发布时间:2008-03-14 10:28:33
日前,年已七旬的王大妈从上海来北京探亲,本打算在餐厅里与亲友们吃顿团圆饭,没想到与亲友们在北京木木林餐饮有限公司旗下的“三千里烧烤城”就餐时摔倒导致骨折,于是将该公司告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大妈在起诉书中称,原告和亲友在“三千里烧烤城”就餐完毕结账后准备离开该饭店时,因餐桌下侧的台阶陡滑左脚踩空摔倒,在与餐厅内负责人交涉后送往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摔伤导致王大妈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粗隆间骨折。后医院对王大妈实施了骨折PFNA固定术。王大妈认为,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且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从未有过探视慰问,让王大妈的身体和心理备受煎熬,精神受到严重损害。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 被告木木林餐饮公司则认为,该餐厅的设施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在台阶走廊设置了安全标志,服务员也在服务限度范围内尽到了提示义务。而原告王大妈岁数较大,自身应提高安全意识,且其亲属亦应履行照顾的义务,因此,王大妈应对其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认为于法无据,且事后被告员工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故不同意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就餐顾客的安全,原告王大妈就餐时摔到造成骨折,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而原告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负有确保其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王大妈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裁决被告木木林餐饮有限公司赔偿王大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交通费近3万元,并驳回了王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