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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地砖不防滑致顾客摔倒 商场为顾客受伤买单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03-14 09:00:16


    由于商店疏于管理,导致顾客在上厕所时滑倒摔伤,顾客要求商店赔偿自己因摔伤导致的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

    李女士诉称,在去年九月的一天,自己和几个朋友到润德商贸中心参观购物,在参观、购物过程中,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后商店将自己送到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自己为右股骨干骨折,在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50522.59元,出院回家后由家属请假照看自己。因双方就医疗费的负担发生争议。

    李女士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40522.59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润德商贸中心辩称,对于李女士的现状表示同情,但是被告不认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在李女士参观购物的过程中,对于李女士的安全行为被告也尽了相应的义务,在事前,被告的厕所有一定的防滑措施,在厕所之中也有明显的标识提示注意防滑;事后,被告对受伤的李女士也及时进行处理没有耽误对李女士的治疗,同时也支付了部分费用,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相应的补偿,被告已经支付了一万元的补偿费用。请求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但润德商贸中心认可该厕所地面所铺设的地砖不具防滑功能。润德商贸中心称,其在厕所地面铺有防滑垫且张贴了小心地滑的告示,但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润德商贸中心所建并管理的厕所地砖不具备防滑功能且因疏于管理,造成李女士在润德商贸中心参观、购物期间上厕所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人身伤害,故润德商贸中心存在过错,对李女士因此所受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李女士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因恢复自己的身体健康,确需补充一定的营养,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营养费,故李女士主张的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酌情予以考虑;鉴于李女士受到伤害其在精神上确有一定的损害,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予以考虑;其主张的护理费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定,被告北京润德茶马驿站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四万七千九百二十二元五角九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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