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消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新车“变脸”显旧痕 车主动怒索双倍赔偿
作者:二中宣   发布时间:2008-03-13 14:03:59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逐渐进入平常百姓家,但随之而来的汽车销售纠纷也愈来愈多,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汽车销售欺诈而引发的双倍赔偿的买卖合同案件,该案受到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媒体深度关注,由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张女士于2007年2月28日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以138000元的价格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交付了车款,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2007年5月13日张女士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车辆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维修。汽车服务公司表示所购车辆确曾因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在维修过程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为此,张女士以汽车服务公司故意隐瞒瑕疵、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车还款,并按已支付款项赔偿经济损失。

    汽车服务公司辩称:所销售的车辆只是在新车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表面划伤,并已作了修复处理,而且在销售该车时,已经如实地向张女士说明了该车的情况,并且在车辆定价的基础上对张女士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惠,还赠送了部分装饰。此外汽车是奢侈的消费品,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与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汽车买卖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只能按一般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处理,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另张女士购买该车是因生活需要自用,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退车还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加倍赔偿小张购车款。

    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二中院,要求依法改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张女士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证据表明现所售车辆存在瑕疵是不争的事实,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汽车装饰是销售上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此生产厂家的指导价与销售商的销售价格不同,不能由此推断出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张女士明知车辆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张女士进行了优惠和降价。

    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张女士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存在瑕疵有所了解,故对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抗辩其向张女士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

    张女士购买车辆系生活需要自用,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女士购买车辆的行为属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此,二中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